标准合同编号:
甲方: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地址:
乙 方:
家庭住址:
文化程度: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
鉴于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融资项目、管理诀窍、筹建项目、市场信息、经营策略、财务报告及数据和其它信息及其有关的构想、概念和技巧。
1、技术信息、资料和物品: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投资融资方案、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资料: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产销策略、交易网络;
3、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资料和物品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保密资料和保密物品。
第二条 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制度流程、经营方法或方案、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三条 乙方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有关甲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以下后果的也列为商业秘密:
1、影响甲方技术上的先进性;
2、丧失甲方技术上的独有性;
3、影响甲方技术上的竞争能力;
4、影响甲方经营中的重大权益;
5、影响甲方声誉和其它权益。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四条 专利权属相关人员及申请人员在专利公开之前,不得将该专利的技术细节和申请细节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甲方内部非涉及人员。专利公开后,该专利中的关键数据(未写进权利要求书部分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第五条 乙方未经甲方以书面方式许可,不得将列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复印、打印、拷贝、在英特网上传输或其它形式进行复制。不刺探、打听或以其他方式了解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乙方未经甲方以书面方式许可,不得将所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或甲方内部非涉及人员泄露或公开。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或甲方内部非涉及人员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乙方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保管的列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该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保管,除非发生以下情况,不得将其交给任何第三方或甲方内部非涉及人员: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乙方交出的。
2、甲方书面要求乙方交出的。
第九条 当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交回甲方委托保管的列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时,乙方除了交回原件外,还必须将由于存档等原因而做的全部复制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以书面文字形式形成的复印件、电子版复印件、以录音或录像制品形式存档的复印件)在甲方指定人员在场的情形下当场予以销毁,且不得私自留存任何复制件。
第十条 在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间,由于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而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以下情况发生时,视为泄密:
1、属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不应知晓者知晓的。
2、属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晓者知晓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将所有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书面技术经营资料、其相应的电子版资料、其以录音或录像制品形式保存的资料)移交给甲方,结清完毕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因工作职责变更或其他原因,不再涉及相关工作时,乙方应将所有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书面技术经营资料、其相应的电子版资料、其以录音或录像制品形式保存的资料)移交给甲方指定的工作交接人;乙方除了交回原件外,还必须将由于存档等原因而做的全部复制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以书面文字形式形成的复印件、电子版复印件、以录音或录像制品形式存档的复印件)在甲方指定人员在场的情形下当场予以销毁,且不得私自留存任何复制件。
第十三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将原有的知识产权及相关义务向甲方书面说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2、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诺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
第十四条 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如乙方因上述各条款中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上述各条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期待利益损失。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 2因违约行为所获得(包含但不限于已经获得的或将来可能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3、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的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第十六条 如果乙方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甲方标准化工作的商业秘密,致使甲方造成损失,同时令第三方获利的,如第三方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甲方标准化工作的商业秘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并已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 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不限于甲乙双方保持劳动关系期间,即使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乙方仍应一直持续谨慎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除非:
1、乙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2、甲方明确公示已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了解密,该信息已不再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性。
3、甲方的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由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自愿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劳动争议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例外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承认上述各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乙方能书面证明其从甲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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