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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案例

2020-12-12 来源:爱go旅游网


融资性售后回租

乙公司2010年12月31日将一台全新机床按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该机床租回。租赁期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共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400万元,该机床账面价值为9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4年,乙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净残值假设为0)。账务及税务处理如下:

1、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 9,000,000.00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9,000,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2,00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0.0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的规定,乙公司向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出售机床的

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不确认机床销售收入。

3、2011年年末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的规定,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

基础计提折旧,2011年全年折旧额=900÷4=225万元

借:制造费用 2,250,000.00

贷:累计折旧 2,250,0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的规定,225万元的折旧费可以计入产品成本,销

售完毕后在商品销售成本中得到税前扣除。

4、2011年末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0

5、2011年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

借:财务费用 666,666.67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666,666.67

注:每年应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金额=2,000,000.00÷3=666,666.67(元)。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机床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融资租赁的租金总额1200万元,租金总额大于公允价值部分(200万元),可以看作是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的规定,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费用中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666,666.67元,不做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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