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
担保函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鉴于债权人(作为受让方)与被担保人(作为转让方)于2016年[ ]月[ ]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编号:【】), 约定由债权人受让被担保人就目标项目与各购房者签订的【】项下拥有【】权, 共计人民币【】元(下称“标的债权”), 并且债权人委托被担保人向【】收取标的债权项下【】款, 被担保人须按《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标的债权项下【】款并承担其他相关义务。
为此, 担保人特向债权人出具本《担保函》, 具体内容如下:
1. 担保人同意并确认为被担保人向债权人(即【】)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以担保被担保人(即【】)在上述《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得到适当、完全地履行, 并同意一经要求, 即向债权人不时支付被担保人在《债权转让合同》项下或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应随时向债权人支付但在提出该等要求时尚未支付的所有款项。
2. 担保人在此向债权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承诺, 目标项目不存在延期施工、土地闲置、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且担保人将确保并促使被担保人按期完成目标项目的施工, 并及时将目标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他证明目标项目完工的证明材料递交债权人, 目标项目的完工以获得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证为准。;
3. 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 被担保人代债权人收取的标的债权项下的任何一笔【】款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被担保人应付的税费、工程款、向银行还本付息等)。为此, 担保人在此向债权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承诺, 担保人将负责确保向被担保人提供所需资金, 以支付任何前述款项使目标项目可完工而不受干扰或延误并使被担保人不违反《债权转让合同》。
4. 如果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变更上述《债权转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标的债权的金额、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期限、银行账号), 担保人同意对变更后的《债权转让合同》项下被担保人所负的任何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担保人在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直至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包括不时变更、补充后的《债权转让合同》)下的所有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6. 担保人向债权人陈述并保证如下:
(i) 担保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开展现有业务;
(ii) 担保人有权签订、履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其有权签订、履行和递交本《担保函》;
(iii) 本《担保函》构成担保人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iv) 与本《担保函》的签订、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有关的所有必须或必要的授权均已取得或实现, 且该等授权均完全有效;
(v) 担保人签订本《担保函》、履行本《担保函》不会且将不会: (a)与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或地方指令相冲突; 或(b)与其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相冲突; 或(c)与对担保人或对担保人
的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相冲突; 及
(vi) 担保人保证本条所载明的陈述和保证是且将一直是真实、准确的, 且只要《债权转让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对债权人尚有义务未履行, 担保人应被视为在此期间的每一天重复做出该等陈述和保证。
7.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担保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8. 因本《担保函》发生的或与本《担保函》有关的任何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9. 除另有定义外, 本《担保函》中以黑体斜体文字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与《债权转让合同》中定义的术语相同的含义。
担保人:【】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日期: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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