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设立税务登记申请》(ZG11DJ023)
(2)附报资料
a.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b.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2011年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c.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特定资料
a.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b. 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c.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d.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
e.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f.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g.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h.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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