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
2020-09-20
来源:爱go旅游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案例与规范—-=- 星堡 塑塑 鱼塞望 ■_ 【文章编号】1002—1329(2002)10—0078 0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 TU981—019 【文献标识码】 E 时 间:2001年11月 证。 超出五家原告单位在此之前已办 <居住区规范>的适用范 围;(2)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局 有权编制、调整规划。 评述:在这一案例中,核心 问题是围, <居住区规范>的适用范 <居住区规范>第一章第 “本规范适用于城 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 为机关用地、办公居住混合用 案例地点:海南省海口市东 方洋开发区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 咨询人:海口市新华区人民 法院 地,建筑性质为综合楼,用于外 省市办事处。在得知此项规划变 更后,五家原告认为其用地为原 规划的小区用地中的地块,被告 违反了<居住区规范>8.0.5.8 1.0.2条规定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其中, 城市居住区的定义在第二章“术 语、代号”中的第2.0.1条进行 了解释,即“一般称居住区,泛 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 聚居地”。也就是说城市居住区 的概念包含了以下几个含义: 一涉案双方: 原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海 口办事处 条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最小距 离为3m等规定,以及侵害了原 告分摊道路土地款所应享有的道 路通行权和影响了班车的进出 一 一 、. 、 江苏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 处 等,以<居住区规范>和其他法 规为依据向当地法院提出行政诉 讼。 绿(1)用地为城市建设用地;(2) 用地和建筑物的用途以居住为 一 主,而且有一定的纯度;(3)有 一南京市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 处 l l一 二, ~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过 海口火电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屿明置业有限公司 调查审理,并向<规范>解释授 权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范编制组进行咨询,对原稿的 定的规模;(4)居住区范围内 的道路、绿地、公建等是为住宅 配套的,其用地性质属于居住用 被告: 海口市城市规划局 起因:一条道路的变更 咨询内容:沿疏港大道东侧 的12m道路是否为居住区内部 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被告海 口市城市规划局做出的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临时 许可证。理由是:(1)原告的土 地证注明的土地用途为机关用 地。那么在实际中如何判断所说 的纯度和规模呢?这要看在一个 特定的区域内。人口是否达到一 定的规模(可以小于居住组团人 口规模下限)而需要独立配套相 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大量性的建 道路,汽车市场是否应按照住区规范>要求退让道路。 <居 地、办公用地、综合楼用地等, 图 1 咨询结果:该区域不属于居 住区。<居住区规范>不能作为 该案的判断标准。 背景:五家原告单位的用地 位于海口市东方洋开发区疏港大 道东侧的五个地块。紧临疏港大 道东侧12m红线宽度的辅道, 如图1所示。 案 例 基 地 不 办事处 琉 办事处 办事处 意 、__ 2000年2月12日,海口市 城市规划局经过法定程序,调整 辅道的红线宽度为7.5m,并向 海口市秀英房地产公司颁发了 (2001)01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准许其开发辅道西侧红线 以西的8.5m宽、2260mz的长条 形土地,压红线建设4层的汽车 交易市场,并于2001年1月9 日颁发建筑工程规划临时许可 带 办事处 2002年第26卷第10期 ‘兰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圜圆筑是否为居住建筑,区域内的道 路、绿地、公共建筑是否主要为 居住者服务。 CITY PLANNING REVIEW voI.26 No.1 0 Oct.2002 在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 看出,在用地和建筑方面,虽然 该区域的名称还沿用“小区”, 但沿疏港大道的地块性质已经变 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已不是居住 用地,用地内虽然含有部分住 宅,但主要建筑是以办公、旅馆 为主:在道路方面,道路不是为 住宅配套的道路,而是办公区的 服务道路,属于道路交通用地或 行政办公用地;在公共建筑方 面,办公大楼等公共建筑也不是 主要为居民服务的配套公建。由 于以上三方面的考虑,沿疏港大 道东侧的用地不能算作居住区, 因此该案例超出了<居住区规 范>的适用范围。 说到这里容易出现一个误 区,例如单栋住宅不是居住区, 是否<居住区规范>中的所有条 款都不适用?不是,在我国的住 宅或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方面有一 个较完整的国家标准体系,例 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 了住宅应达到<居住区规范>中 的住宅日照标准,也就是说<居 住区规范>中的部分条款仍然对 独栋或几栋住宅起作用,通常涉 及的内容是日照、间距等基本要 求,对为住宅配套的绿地、道路 等有关条款也同样适用,这样做 的目的是保证基本的安全、卫 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引伸思考:在这个案例中,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 为没有违反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地 方标准,但规划的变更是存在争 议的,规划的变更毕竟使五家原 告的用地失去了原有的临街面, 也相对降低了城市的街景质量, 这也说明了我国的标准体系的不 健全,使得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 过大,因此,我国的标准体系亟 待完善,同时在规划的审批和决 策中需要引入公众参与,以减少 矛盾。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居住区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供稿)  ̄2002年第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