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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2020-05-27 来源:爱go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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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本规定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若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1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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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7、必须张贴防火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

3、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4、生产性场所的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5、生产性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6、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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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9、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10、必须悬挂防火公约。

四、小娱乐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面积超过50m2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

3、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应采取砖墙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4、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5、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6、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消防应急照明。

7、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8、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9、必须悬挂防火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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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治期限

1、对于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电气线路穿管保护等不需要改变建筑结构的,应当在15天内整改完毕。

2、对于砌墙、安装消防设施等需要改变结构的,应当在30天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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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档口防火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山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小档口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防火公约。

一、小档口负责人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小档口内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不得在小档口内住宿人员(需留守值班的应遵守《中山市“三小”场所治理标准》);

四、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营业结束要检查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和门窗;

五、不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六、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七、不违规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对小档口内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从业人员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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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防火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山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小作坊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防火公约。

一、小作坊法人或负责人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小作坊内所有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小作坊法人或负责人应与各生产班组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不得在小作坊内住宿人员(需留守值班的应遵守《中山市“三小”场所治理标准》);

五、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生产结束要检查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和门窗;

六、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七、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八、不违规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十、法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公安消防机构专业培训,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消防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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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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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娱乐场所防火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山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防火公约。

一、小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在营业时,严格控制场所容纳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量。

四、不得在场所内住人。

五、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六、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七、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应当设置报警电话,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九、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特别要注意有无遗留烟头等火种,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

十、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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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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