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2021-06-25 来源:爱go旅游网


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 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

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

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

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1.0.4 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 1。0.5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

2 术 语

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

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辅

助用房组成。

2。0。2 营业厅 sales area

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销售方式。 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 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 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

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 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

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1。1 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

符合表3。1。1的规定.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表3。1。1 规模 特大型 大 型 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 〉30000 15000~30000 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 〉10000 〉5000 中 型 小 型

3000~15000 <3000 >1000

3。1。2 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用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二部分组成,

各自所占比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的地段来决定。

3。2 耐火等级

3。2。1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等级。

3。2。2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

置在多层建筑中的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3.2.3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600

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2.4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耐火等级。

3。2。5 商业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表3。2。5的规定。

表3。2。5 商业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非承重外墙 墙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一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二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50 三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四级 不燃烧体 3。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耐 火 等 级 不燃烧体 楼板 1.50 不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1.50 不燃烧体 疏散楼梯 1。50 不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櫊栅) 0.25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

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6 高层商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2。5的规定提高0.5h。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规定

4.1。1 商业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商业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米以上的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要求。

2 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个面的城市道路相邻接.

2 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4。1.3 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4 设在商业建筑内的汽车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防火间距

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一、二级 耐多层商业建筑 火等级 高层商业建筑 高层商业建筑裙房 9 6 11 7 14 9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6 7 9 耐火等级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9 11 14 13 9 裙房 6 7 9 9 6 注: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4。2。2,4.2。3,4。2.4条适当减少或贴邻。

4.2.2 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13米,与高层建筑的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至少应满足9米。

4。2。3 商业建筑与厂(库)房等其它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要求执行。

4.3 消防车道

4。3.1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 特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 当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的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 有封闭内院的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5 商业建筑的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6 室外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包括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距商业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0m和小于10米,且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于8M。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3 消防车道路面(包括消防扑救场地)以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 消防车道可与交通运输道路结合设置,为运输需要而设置必要的设施时,首先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5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

4.3。3 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建筑的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扑救面一侧裙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其进深不应大于4m。

2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的主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3 消防扑救面外墙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取设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3.4 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进深不应小于8米,离建筑外墙边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2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3 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4.4 平面布置

4.4。1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的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

4。4。2 商业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贴临厨房、电器等设备用房。当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500㎡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

4.4。3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4。4。4 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的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4。4.5 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4。6 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4。4.7 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防火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1。1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综合考虑。尽量做到不同使用功能相分开、不同商品种类相分开、经营场所与辅助用房相分开、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与火灾危险性相对弱的场所相分开.

5.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2.1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2.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2。1

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防火分区的最大 2数(或高度) 允许建筑面积M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2500 备 注 一、二级 多层建筑 三级 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五层 1200 与其它建筑合建时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一层 600 仅适合于菜市场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2。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单层或多层商业建筑的首层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0㎡: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2、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设施。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1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3。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3.1

建筑类别 一类建筑 二类建筑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1000 1500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2高层商业建筑中的营业厅及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5。3。3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5。4.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5.4.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4.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

设置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

1)

散。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下沉式广场的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0m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0㎡.

3)应设置不少于一座宽度不小于2。0m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 4)开向下沉式广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但该宽度不得超过通向下沉式广场各防火分区总人数一半的计算值。

2、

设置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与相邻防火分区间的墙及前室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各防

1)

火分区进入避难走道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的防烟前室,前室内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2) 3)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

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之和. 4) 5)

避难走道各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避难走道的防烟、消火栓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人民防空工程技术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

3、 设置防火隔间。

防火隔间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

1) 2)

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洞口宽度不应大于2。4m,防火隔间相邻区域间距不应小于5m。 4、

设置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

开式甲级防火门.

5。5 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5。1商业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空间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第5。2、第5.3、第5.4节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5。2商业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

3、高层商业建筑中庭每层回廊按规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5.5。3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5.4 当通过连廊将两栋及以上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

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6.1商业建筑中营业厅与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2小于500 m2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小于200 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6。2 附设在商业建筑内的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 m2地下不应超过200 m2。

5。7 防烟分区

5。7。1 每个防烟分区不宜大于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7。2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5。7。3中庭应划分独立的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1。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为基数(应以商业建筑的每层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组合构成),各层的营业面积应根据商业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确定比例关系,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计算面积 = 每层总建筑面积×规模修正系数K1×业态修正系数K2 6。1。2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规模修正系数K1可以按6。1.2表取值。

商业建筑规模修正系数值 表6。1。2 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1000 (小型) K1 70% 1000~5000 (中 型) >5000 (大、特大型) 地下室部分 60% 50% 70% 注: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的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中

6。1。3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业态修正系数K2可以按6。1。3表取值。

商业建筑业态修正系数值 表6.1.3 营业厅经营内容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专卖店、菜场。 和设计时无法确认经营内容的其他类商业建筑 家居超市、超级市场、仓储式超市 大件家具、建材、陶瓷市场、 非机动车卖场 ()里面的修正系数K2为地下商业建筑的业态修正系数值

K2 0。85(0。9) 0.80(0.9) 0.40(0。6)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2。1各层营业厅疏散人数应根据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及所处楼层不同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 = 每层营业厅面积×商业营业厅的不同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6。2。2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6.2.2取值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 表6.2.2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换算系数

0。80 地下一层 地上第一、二层 0。85 地上第三层 0。77 地上第四层 及四层以上各层 0。60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3.1 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以及房间门的各自宽度应按下

列规定经过计算确定.

疏散总宽度=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不同楼层疏散净宽度指标

6.3。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净宽度为单位计算,并不小于表6。3。2疏散宽度指标。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表6.3。

2

楼 层 位 置 地上一、二层 地上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3。4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6。3。5 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有效总宽度及其前室安全出口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6。3.6商业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3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和商品、广告。

6.3。7大、中型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靠近安全出口处设置,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m. 6。3。8 超市营业厅、仓储式超市的疏散通道净宽应符合表6。3。8的规定。 表6。3.8

通 道 位 置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双侧平行设置货架的通道 与货架区相垂直的通道 货架区与闸机之间的通道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通道 最小净宽度(m) 1。30 2。00 2。50 3。00 3。00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0。65 0。75 1.00 0。75 1。00 三级 0。75 1。00 1。25 —- —- 四级 1。00 —- —— —— —— 6。3。3 商业建筑中室内敞开楼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

6.3。9 百货商店、商场小商品市场、大件商品市场的营业通道净宽,应符合6.3。9

表的规定. 表6.3。9

通 道 位 置 单侧设置柜台或陈列窗的通道 双侧设置柜台的通道 主 通 道 最小净宽度(m) 1。50 2。20 3。00 6。3。10 设有固定铺位的大件商品商场、专卖专业商店和购物广场,疏散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6.3。10.

表6。3.10

通 道 位 置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主 通 道 最小净宽度(m) 2.20 2。80 3。00 6。3。11 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和其它与疏散无关的设施。 6。3。12 疏散走道宜分为主通道、次通道、辅助通道,并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应设置门槛、阶梯,突出地面的构件。

6。4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4。1 一般规定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6。4。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20m,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1。4m。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商铺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1.4m。

6。4.3 高层建筑内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6。4。4 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

2

2

2

火门时,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业建筑各防火分区直接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的宽度当计入总疏散宽度时,不得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的20%,并应充分考虑借用安全出口门的开启方向。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6。5.1 营业厅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当室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到37.5米。

(2)高层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6。5.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当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局方式时,商铺营业厅中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断应砌筑到楼板底。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商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2米。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层商业建筑,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0米.

注:1、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里,当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商铺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为45米.

2、二层商铺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商铺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非封闭楼期间距离为35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非封闭楼梯间距离为20米。

6.5.3 商业建筑多层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米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的营业厅及首层其余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

7建筑构造

7。1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1。1 大、中型以上商业建筑的外墙三层以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40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9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灭火救援窗外侧应有灭火救援专用标识.

7。1.2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两座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屋顶平台两座疏散楼梯之间应有不少于200m2的临时避难区域或通向另一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室外敞开疏散通道。

7.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2。1 综合性建筑的商业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功能的建筑部分隔开。

7。2。2 当商业建筑内设有厨房及有关加工作坊时,其与相邻其它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其隔墙上的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

7.2.3商业建筑中商铺之间宜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进行隔断,建筑内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商铺式营业厅中疏散通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砌至楼板底并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7。2。4水平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0m .垂直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层)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同时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当外墙是玻璃幕墙时,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和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和2。00h的二边1。2厚镀锌钢板中间填塞防火材料来封堵.

7。3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3。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在营业厅侧应能手动开启并疏散后自闭,且不应采用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应使用平开门或推闩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5、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开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

7.3.2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防火卷帘应在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多种控制功能,同时应与消防报警联动。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防火材料封堵。

7.4楼梯间

7.4。1一般规定

1 多层商业建筑超过2层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3 商业建筑顾客使用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直跑楼梯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多跑楼梯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 4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5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

6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7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占用楼梯间和前室的疏散宽度。

7.4.2 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1 除楼梯间的疏散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2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封闭楼梯间靠外墙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m2;可开

启外窗宜设置在外墙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4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5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7。4.3楼梯间在首层的规定

1 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 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

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的规定

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

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7.5。1 电梯

1 商业建筑营业厅中的客、货电梯宜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

2 不兼作消防电梯的客、货电梯在火警时,应具备自动下到地面层平层开门安全疏散的功能。

7。5.2 自动步道

大型商业建筑往地下的自动步道空间部分应以不低于耐火极限2。00h隔墙或防火卷帘与其相邻建筑空间分隔,其入口门为常开式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发生火警时入口防火门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防火卷帘应有延时启闭装置。

7。5.3 消防电梯

1下列商业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a。建筑高度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建筑。

b.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高度超过32m的商业建筑. c。营业层在六层及六层以上的商业建筑。

2消防电梯宜按防火分区分散布置.消防电梯在首层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应靠近防烟楼梯,并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经过最大距离不超过30米的安全通道通往室外.在室外应与消防通道相接。

3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宜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4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不应与其相邻或上部的住宅楼建筑部分混用。 5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1。1 小型商业用房概念:

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8。1。2 商业服务网点:

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

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2,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1。3 商业并联店:

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

过1000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

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2。3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

8。2。4 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

不燃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二侧应有1.0m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凸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

8。2.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

离应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

8。2。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8。2.7 小型商业用房室内为顾客使用的疏散楼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楼梯净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 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 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8。2。10 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规定执行。

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8。3.1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

风,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0.0m。

8.3。2 设置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面积≤200M2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当建筑面积>200M2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8。3。3 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有一个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

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 2、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0m.

3、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敞开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敞开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3.0m.

8。3.4 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商业并联店为二层时,当建筑面积≤300m2,人数不超过100人,应满足8。3.2条、8.3。3条要求.

2、 商业并联店为三层时,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 m2,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底层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商业并联店二、三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4、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封闭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8.3.4 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

3。3条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1 基本规定

9.1.1 在进行商业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规模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9。1.2 商业建筑的水灭火系统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确定.

9.1。3 商业建筑中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9.1。4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1。5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1。6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建筑;

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其商业部分体积超过5000 m3的商住楼或商业部分体积不超过5000m3,但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其商业部分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

度小于1。20m的商住楼;

3 附设在7层及7层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当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其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且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大于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

4 附设在8—9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 5 高层商业建筑及高层商住楼中的商店;

6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业建筑; 7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商业建筑,还应设消防软管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8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其每个隔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9。2。2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内,其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2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均匀布置,其间距经计算确定,并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10m;体积大于25000m3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商业建筑不应小于13m。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在平屋顶上或通向屋顶的最高楼梯间内设置带有压力表的供试验或检查用的消火栓。

4 每个室内消火栓箱应配置口径为65mm的消火栓、喷嘴口径为19mm的水枪、直径为65mm的衬胶水带。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箱内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9。2。3 商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内、

外消火栓给水

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表9.2。3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消火栓同时使每支水每根竖用 枪 管 建筑高度、层数、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积 水枪数最小流最小流(L/s) 量 量 量 高度≤24m 作坊、工场 24m<高度≤50m 高度>50m 高度≤24m、体积≤5000 m3 高度≤24m、体积〉商业仓库 5000 m3 24m〈高度≤50m 高度〉50m 5000 m3<体积≤多层商店(商业 10000 m3 营业厅)、多层商10000 m3<体积≤住楼、 25000 m3 多层餐饮业等 体积〉25000 m3 二类高层商业高度≤50m 楼、商住楼 一类高层商 高度≤50m 业楼、商住楼 高度〉50m 注:

为一类高层建筑;

室外 室(支) (L/s) (L/s) 内 10 2 5 10 25 5 5 15 30 6 5 15 1 2 6 8 2 3 4 4 6 8 5 5 5 5 5 5 5 5 5 5 5 10 15 15 10 10 15 10 15 15 5 10 30 40 10 15 20 20 30 30 20 30 40 1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2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

3 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2条的规定. 9。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其它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4条时,可允许关闭不相邻的两条竖管。

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 4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 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 高位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层建筑应保证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2)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室内的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中,一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8m3;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2 m3;其余均不应小于6 m3。

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7 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5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消防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9。3 室外消防给水

9。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3.2 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商业建筑及其裙房;

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多层商业建

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业仓库;

4 可燃、难燃商业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6 商业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9。4.2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商业建筑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现行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以外的商业建筑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型、增压型。 9。4。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9。4。4 商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受阻挡; 5 环境温度不应低于4℃,且不高于70℃.

9。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阀.

9。4。6 建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及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4。6—1及表9。4。6—2的规定:

表 9。4.6-1 净空高度不大于8m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度 火灾危险等级 (m) (L/ m2.min) (m2) 轻危险级 4 160 Ⅰ级 ≤8 6 中危险级 Ⅱ级 8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表9。4.6—2 净空高度大于8m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作用面喷头最大喷水强度 喷头选型 度 积 间距 适用场所 (L/ (流量系2(m) (m) (m) m2.min) 数) 中庭及大空间8~ 12 6 260 K=80 建筑 3 自选商场等 8~ 12 12 300 K=115 严重危险级

9。4.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5、5。0。6、5。0.7条的有关规定。商业建筑内附设的仓储用房,其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时,按商业用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4。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除仓库类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9。4。9 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 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 L/ m2。min;

2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5MPa,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0.20MPa;

3 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域内的喷头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2。0。3条的规定;

4 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4.10 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应用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二次供水的生活给水管网)、屋顶水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方式供水。直接与市政给水管网相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当接自二次供水生活给水管网时,应在连接处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

2 选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市政管网在压力和流量最小时应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灭火时水压和流量要求.

3 采用屋顶水箱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保证局部应用系统30min灭火用水量;其设置高度应满足局部系统设计压力的要求。

4 增压型局部系统增压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系统流量和压力要求。 5 局部应用系统的进水管管径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50mm。 9。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1。1 喷头的选型及布置:

1 喷头选型

(1)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一般室内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68℃(玻璃球)或72℃(易熔金属的喷头)喷头.饮食业热加工间、热交换器间及锅炉房,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玻璃顶屋面下设置的喷头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120℃的喷头。 (2)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3)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中庭环廊;

2)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3)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4)局部应用系统.

(4)下列场所宜采用旋转型喷头: 1)采用大流量喷头的场所;

2)在井字梁范围内布置喷头有一定难度的场所; 3)需减少喷头数量的场所;

4)平面尺寸大、中间无立柱、布置管道有难度需简化管道布置的场所。 (5)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2 喷头布置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2节的规定。

(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9。4。11-1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9。4。11—1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

管的间距 矩形或平行四一只喷头的喷头与端正方形布置的边形 最大 墙的 喷水强度 边长 布置的长边边保护面积 最大距离 长 (L/ (m) (m) (m2) (m) 2m.min) 4 4.4 4。5 20 2.2 6 3.6 4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 3 3.6 9 1。5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喷水强度大于8L/ m2。min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3)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并不应大于150mm.

(4)净空高度大于800mm 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5)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6)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旋转型喷头的布置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2)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9。4.11

表9。4.1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 布置的长边边长 一只喷头的最 大保护面积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 正方形布置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 布置的长边 —2的规定.

(L/ m2。(m) (m) (m2) (m) min) 4 8。5 10 72 4。25 5 6 7 8。5 49 3。5 4。25 8 6 7 36 3 3。5 12~20 5 6 25 2。5 3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

白点确定。

9.4。11。2报警阀组

(1)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2)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3)湿式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

(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5)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经常有人流通过的公共部位;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9。4.11.3水流指示器

(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9.4.11.4末端试水装置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9。4。11。5管道

(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应不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2)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3)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4)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级场所不应超过6只。

(5)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后的管道上严禁设置其他用水设施,且报警阀后的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等配水管道中除信号阀外,不得设置任何阀门。

(7)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

9。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及供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9、10章的规定.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1。1一般规定

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防烟楼梯间; 2)消防电梯间前室;

3)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 4)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10。1。2 自然通风方式

1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3。0m2。 10.1。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通风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4)避难走道。

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放火规范》GB50098等有关国家规范规定的加压送风量不一致时,应采用其中较大值.

注:1,当前室或楼梯间只有1层或2层需设置正压送风时,风量可不按规范选用,直接采用计算值:

2,避难走道的加压送风量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关于避难间的计算方法确定.

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5 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自垂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6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连通;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低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 m或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屋顶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宜大于20。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15。0m/s。

8 当加压送风管穿越有火灾可能的区域时,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9 加压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不宜设置检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密闭的丙级防火门。

10。2 排烟设计

10。2。1一般规定

1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

1)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 2) 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3) 中庭;

4)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4 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10.2.2 自然排烟

1 按本规范第10。2.1 条第2款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2) 净空高度小于12米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5%;

3) 大于20.0m 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3 可开启外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室内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排烟窗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证不可阻挡。

4 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10.2。3 机械排烟

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3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 排烟风机宜设计在建筑物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 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排烟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 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 m/s;

4) 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不宜设置检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宜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 的有关规定。 6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0.2.3。7 的规定.

表 10.2。3。7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条件和部位 单位排烟量 换气次数 备 注 (m3/h·m2) (次/h) 负1 个防烟分区 60 - 单台风机排烟量不 应小于7200m3/h 室内净高大于6.0m 且不划分 防烟分区的空间 担负2 个及2 个以120 -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上防烟分区 区面积确定 中体积小于等- 6 体积大于17000m3 庭 于17000m3 时,排烟量不应 小于102000m3/h. 体积大于- 4 17000m3 8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或排烟口有280℃自行关闭的防烟功能。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10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1 一般规定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 商业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3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4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0。3.2 采 暖

1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2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及难燃材料。 10.3.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

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 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 的有关规定。

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7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 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 附建在商业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

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次/h 确定; 2) 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次/h 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次/h 确定; 4)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次/h 确定.

11 电 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中,当商业部分隶属于特大型、大型时,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它类型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2 建筑高度低于24.0m的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3 建筑高度低于24。0m以下的商业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 中型商业建筑;

2、 室外消费用水量大于25L/s的商业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1。1。4 其他建筑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1.1.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7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设备、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当其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同类负荷等级的双电源切换箱(柜)单回路供电。

11.1。8 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大、中型商业建筑的应急照明宜采用集中或相对集中式的应急电源照明系统.

11。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2。1 特大、大、中型的商业建筑,明敷导线应采用低烟无卤型;小型商业建筑宜采用低烟无卤型.

11.2。2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当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缆敷设在封闭式电缆桥架内时,电缆桥架应设隔板并与普通电缆分开敷设。

11。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外壁敷设。

11.2.4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5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6 为防止配电线路绝缘损坏引起的接地电弧火灾时,各商业建筑应在总电源进线处或区域电源进线处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装置;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商业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商业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营业厅、展销厅;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5、 疏散通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商业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上方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设置门框正上方,其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不宜大于2.0m;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1.3。5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展销楼;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的空间设应急照明;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

1、营业厅内采用悬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3.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小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2。5m;

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在地面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

间距不应大于5。0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 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地不应大于1.0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

不应大于15m,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注:净高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时(含格栅或吊顶),是指吊顶距地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距地高度。)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业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3、 商业建筑内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4、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部分;二类高层建筑中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1。4。2 设有集中式及以上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值班室。

11。4.3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1。4.4 设有门禁控制系统的建筑,各门禁控制的疏散门,当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打开消防疏散出口的门锁。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48-201×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store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store buildings

JGJ 48—201X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施行日期:201×年×月×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 北京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 10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对我国商店建筑现状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48-88版本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防火设计、和建筑设备;2.增加了术语、基地和总平面建筑布局等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中南二路10号,邮编:430071). 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土木与制冷工程学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本规范要起草人员:俞 红 涂正纯 马友才 熊 江 戴志中 严林木

马海纯 陈志新

本标准(规范、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 ××× ×××

目 次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选址 3。2 建筑布局 3。3 步行商业街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营业部分 4。3 仓储部分

4。4 辅助部分 4。5 专业商店

5。防火设计

5.1 防火 5.2疏散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商店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包括菜市场、书店、药店、……)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不适用于单项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建筑设计.

1.0.3 商店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零售业态的需求,在考虑商品展示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购物环境,为销售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 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不同零售业态、按单项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规模 类别 百货店、购物中心 超级市场 菜市场 222建筑面积(m) 建筑面积(m) 建筑面积(m) >15000 3000~15000 <3000 >6000 2500~6000 <2500 >6000 1200~6000 <1200 专业店、专卖店 2 建筑面积(m) >5000 1000~5000 <1000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1.0.5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商店建筑 the store building

为多种多样的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服务供给的商业活动提供场所的建筑. 2.0.2 零售业 retail business

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 2。0。3 零售业态 retail forms (retail forms)

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2。0。4 百货店 department store

在一幢大建筑体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以销售服装、化妆品、鞋类箱包、礼品、家庭用品为主、提供相关服务,满足消费者对商品多样化选择的零售业态。

2。0。5 购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 /shopping mall

在一个建筑体(群)内,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

2.0。6 超级市场 supermarket

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2。0。7 菜市场 food market/vegetable market

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商店. 2。0。8 专业店 speciality store

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且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业态.

2.0。9 专卖店 exclusive agency/exclusive shop

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 2.0。10 步行商业街

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2.0.11 联营商场 Joint bazaar

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 2.0。12 饮食店 Cafeteria

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及各类小吃店、快餐店等等.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选址

3。1。1 商店建筑基地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在适宜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 3.1。2 一般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3.1.3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4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临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临接。 3。1。5 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基地不应选择在人员密集场所附近,其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3。1。6 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符合环保要求。

3。2 建筑布局

3.2。1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3。2.2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商店业态和人数确定。

3。2。3 大中型商店的背面或侧面应该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这些设施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或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屏蔽措施.

3.2.4 新建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2。5。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并设置适当数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位. 3.2。6 基地内车辆出入口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当必须设置2个或2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应尽量避免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2。7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环境景观及夜间照明设计,保证车辆和行人运行的安全、方便。

3。2.8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雨水排放设计,雨水排放不得影响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并方便恶劣气候条件下顾客的进出。

3。3 步行商业街(区)

3。3.1 步行商业街(区)内在规划的步行时段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3.3.2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区)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3。3.3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2 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3。3。4 禁止车辆驶入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均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3。3.5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3。3.6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3.3.7 步行商业街(区)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方便联系。

3。3。8 步行商业街(区)应满足无障碍设计。

3。3。9 步行商业街(区)应充分满足后勤货运流线的组织。

3。3。10步行商业街(区)应配备必要的公共市政设施,并应进行环保及景观设计。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防火、安全分区。

4。1。2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应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商品种类和服务形式来合理分配,各部分可根据需要取舍和合并.

4。1。3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招牌、广告均应与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结合,凸出的招牌、广告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要求,并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

4。1.4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外地面不宜小于0.20m; 2 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3 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内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4。1.5 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设施;

4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4。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宜大于1:8;

3 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及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4。1。7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宜设顾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按所售商品和规模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4。1.8 商店建筑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应小于或等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不应超过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附近应设与之相配合的楼梯。 4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贯通空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4.1。9 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4.1。10 商店建筑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11 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1.12 商店建筑设有空调或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2 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3 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4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

4。2 营业部分

4.2.1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销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 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商品展示和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4.2.2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2.2 通 道 位 置 1。通道在柜台或货架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或货架之间,如: A.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3.柜台或货架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最小净宽度(m) 2.20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 错误!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错误!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的减不大于20%。 错误!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4。2。3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4。2.3 自 然 通 风 通风方式 单面开窗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最小净高(m) 2:1 3。20 前面敞开 2。5:1 3。20 前后开窗 4:1 3.50 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 5:1 3.50 空气调节系统 不限 3。00 注:错误!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3/(h。人),并且有人工2

采光的面积不超过50m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错误!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4。2。4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所附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装区宜设试衣间;

2 宜设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场地;

3 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4。2.5 自选营业厅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

2 厅前应设置顾客物品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3 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处按每100人设收款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4 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4。2。6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4.2.7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对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进行复核.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2。7 通 道 位 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1.60(1。80) 2.20(2。40) 2。80(3。00) 2。40(3.00) 3。00(3。60) 3。80(4.20) 注:错误!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 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

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错误!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错误!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挑选时要求。

4。2。8 联营商场、购物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4.2。9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店铺的作业运输在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2 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3 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通道边线不小于0.50m;

4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 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4。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2。10

通 道 名 称 1。主要通道 2。次要通道 3。内部作业通道(按需要) 最小净宽度(m) 4.00(3.00),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1/15) 3.00(2.00) 1.80 注:○,1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错误!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算。

4。2.11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顾客设置顾客休息厅、吸烟室等.顾客休息面积宜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

2 宜设服务问讯台,应设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 4。2。12 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厅、电梯厅、顾客休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2 宜有天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3 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设施;

4 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5 当每个厕所大便器数量为3具以上时,宜至少设置1具坐式大便器; 6 在有条件的大型或高档商店,宜独立设置第三卫生间,并应有特殊的标志及说明.

4。3 仓储部分

4.3.1 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卸货区和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

4。3。2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2 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销售区,宜设置货运电梯,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4。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存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 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4.3.4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4。3.4

通 道 位 置 1。货架或堆垛与墙面的通风通道 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 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 可通行轻便手摊车 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净宽度(m) >0.30 0.70~1。25 1.50~1。80 >2。50 注:错误!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错误!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6m×6m。

4。3。5 库房的净高应为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2 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3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4。3。6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4.4 辅助部分

4。4.1 大中型商店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 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商品维修用房、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

4。4。2 商店应设置适当的职工更衣、工间休息及就餐空间等职工福利用房。 4。4.3 商店宜设置职工卫生间,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4.4。4 商店内部每层应设置垃圾收集间,并妥善解决垃圾处理问题,符合文明、卫生和环保的原则。

4.5 专业商店

4。5。1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基地所限需在场内设置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让宽度; 2 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3 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形.

4.5。2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宜按书籍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 营业部分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

3 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提供试听设备或设试听、试看室; 4 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5 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4.5。3 中药店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2;

2 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3 饮片、膏、加工场和熬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4.5。4 西医药店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2 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种类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4。5。5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5 防火设计

5.1防火

5。1。1 商店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5。1。2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断。 5。1。3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注:居住建筑内不应附设丁类生产作坊、工场。

5。1.4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5。1。5 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同时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2 疏散

5.2.1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注:①建筑面积小于300㎡小型临街一、二层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可设一个外门,

二层营业厅最不利点到一层外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不宜超过30m。

② 营业厅内附设的小面积厅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注:建筑面积小于300㎡小型临街二层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且不应小于按疏散人数计算的宽度。

5.2。3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5.2。4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5。2.5 商店营业厅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和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商店建筑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1。2 生活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1。3 空调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6。1。4 超级市场生鲜区内、菜市场内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给水管道的配水件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6。1.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给水配件宜采用非手动开关水嘴或冲洗阀。

6.1。6 给水排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等设施;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6。1。7 超级市场生鲜区、菜市场、综合性商店内餐饮业厨房的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含油污水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2 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带网框地漏,并设水封装置。

3 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 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4 有可能结露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6。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根据商店建筑的规模及使用要求,设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并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及能源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方式。

6。2。2 设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按下列情况采用: 1 设置机械通风时,营业厅、室的温度不应高于32℃。

2 设置采暖时,采暖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采暖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表6。2。2.1

房间名称 营业厅、室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干菜、饮料、药品库 蔬菜库 洗涤间 室内设计温度 ℃ 16~22 10~16 8~10 5 16~20 3 设置空气调节时,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表6.2。2.2 室内温度 ℃ 室内湿度 % 室内风速m/s 房间名称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营业厅、室 22~28 18~24 ≤65 ≥30 ≤0。3 ≤0。2 食品、药品库 ≤32 ≥5 4 营业厅、室的噪声标准:一般应不大于60dB(A),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应不大于85dB(A)。

5 营业厅、室的新风量应不小20m3/(h。人)。

6。2。3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采暖时,严禁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

2 设有采暖的营业厅、室,当销售商品对防止静电有要求时应设加湿装置. 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采用集中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4 单层面积较大的商店建筑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分内外区设置空调系统.

5 设有空调系统的营业厅、室,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內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并应考虑室内风量平衡;通风换气量不宜低于6次/时。

6 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对≥1μm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50%的空气过滤装置,且宜设两级过滤。

7 设有采暖及空调时,宜设热焓效率不低于60%的热回收装置。 8 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实现可调新风量的措施。 9 设有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过渡季全新风运行的措施.

6。3电气

6。3。1 商业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备用照明应为一级负荷,其自动扶梯、空调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2 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备用照明及自动扶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3 小型百货商店、商场的电气负荷为三级负荷;

4 商店建筑中的通讯机房等管理信息用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并应配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6。3.2 商业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2 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制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3 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6.3。3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规定。

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6。3。4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6。3。5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6。3。6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2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3 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4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5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6 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6。3.7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 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6.3。8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6。3。9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200~300W/m及橱窗为300~500W/m计算.

6。3.10 商店建筑除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应急照明外,应急照明的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30%; 2 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3 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4 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自备电源采用蓄电池,并能自动投入;

5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6。3。11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应采用铜芯导线;非营业场所宜采用铜芯导线. 6。3.12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8—201X

条文说明

前 言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X,经建设部201X 年X月X日以第XXX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48—88的主编单位是中南建筑设计院,参加单位有重庆建筑过程学院和黑龙江商学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对强制性标准)。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0号,邮编:430071).

目 次

1。总则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选址 3。2 建筑布局 3。3 步行商业街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营业部分 4。3 仓储部分

4。4 辅助部分 4.5 专业商店

5。防火设计

5。1 防火 5。2疏散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电气

1 总 则

1.0。1 商店建筑设计内容广泛、涉及面广。本规范以概括其共性问题为主,并补充若干常见专业商店的个性问题等,为确保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而制订的.至于商店建筑,因其规模、投资和经营性质不同而涉及的建筑标准问题,则不在本规范规定之列.

1.0。2 本规范内所述的商店建筑为有店铺的,供销售商品所用的商店,且单间店铺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其它商业服务行业(如建材店、修理店等)的建筑。

1.0。3 根据商店的不同零售业态,建筑设计中要便于商品展示,同时又要便于顾客购物和销售人员工作。

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不同零售业态和建筑面积划分为大、中、小型是按我国实际情况而定。我国商店按使用类别可分为百货商店、菜市场、专业商店等三大类。一般来说,百货商店和菜市场可按面积来定规模;而专业商店中有的面积虽大,但并非为高档商店和规模较大的(如土产、日杂等),反之亦然(如品牌服装、珠宝等),故其由面积划分规模是仅按普遍概念而定.

就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而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商店建筑面积几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十分多,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商店面积为15000㎡以上的比较少。近来县镇新建商店超过3000㎡的已很普遍,且为缩小中型规模的面积幅度起见,小型百货商店建筑面积订定为3000㎡以下.

我国大中城市已建知名菜市场中,有的建筑面积已超过9000㎡。6000㎡以上的可列为大型。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在1200㎡以下时,可采用三级耐火建筑,可定为小型。

专业店、专卖店作为不同的零售业态(如汽车、服装、珠宝之类)或为书店之类,故其规模按建筑面积为5000㎡以上时为大型,小于1000㎡为小型。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选址

3。1。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一般而言,各级城市的规划中都有关于商业布局的指导性内容,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明确商业空间布局导向。不同类型的商店建筑集合在一起,构成了城市不同层次的商业网点,并在业态上互为依存与补充。因此,商店建筑的基地选择必须在城市商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避免盲目选址。

当今的城市规划也关注商业布局对城镇交通、城市空间形态乃至城镇形象的影响,所以商店建筑的选址也受到城市规划的严格控制。在设计时应特别注意满足本地的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

3。1。2 大中型商店建筑是反映城市形象和增加城市活力的重要因素,来自城市各方面的大量人员为其所吸引,故需选择城市交通方便、周围建筑群体协调的商业区域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作为建筑基地。

3。1。3 商店建筑内人员和商品密集,不宜设在有很大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物和堆场附近。本条从商店建筑选址角度针对这个因素作出规定。

3。1。4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大中型商店基地都具备邻接前大、后小两条城市道路的条件.

在2005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6款中,对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作了“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的规定,故本条将基地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的总长度作了相应调整。

3。1.5 由于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物质对城市与社会环境存在潜在的安全威胁,因此经营此类商品的商店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并保持适宜的安全距离,同时作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很难对“人员密集”作出定量规定,应该尽一切可能避免突发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此类商店建议在远离城市的郊区独立设置.

3。1.6 “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系指在其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废弃物、噪声和不良视觉感受的商店建筑。这些建筑的选址与立项,应作出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不仅要符合环保要求,同时作好相应的防范技术处理,避免对市民和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3。2 建筑布局

3.2.1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应根据货物运输量大和装卸次数多的特点,并避免与人员通行发生干扰等要求来决定其道路的宽度。在2005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2款中,对建筑基地内的道路作了如下要求:“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上文中,3000m2

是小型商场的规模.

除了满足以上要求外,如果基地内道路不能形成环道,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道路尽端回车场。

按防火规范的规定,消防车道也可和运输道路结合设置.当基地内消防车道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时,还应该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3。2。2 由于商店建筑的业态各异,人员密集程度也会不同。商店主入口留出适当的人员集散场地不仅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也对城市空间、商店形象和商店的经营十分重要。

大中型商店建筑主要出入口前留有适当场地,主要为供群众在购物活动前后休息和集散之用.据了解,大型商店在节假日高峰时可达10~20万人次,平时也有几万人次。故大多数城市规划部门已有这类建筑后退红线以留出集散场地的规定.新建筑应执行这个规定,改扩建宜在可能条件下采取适当改善措施。

3。2。3 上述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对商店正常运作、商店形象、消防扑救、城市公共环境影响甚大。据调查,在实际使用中,有部分大型商场为增加营业面积而挤占服务性场地,而后勤货运空间与清洁设施又挤占消防通道,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必须在建筑的背面或侧面设置服务性场地,为建筑的后勤货运与物流提供方便。改扩建商店建筑应在可能条件下采取适当改善措施。

3。2.4 对城市公共环境进行无障碍设计,充分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根据2001年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商店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请参考该规范5.1。2款.

商店建筑的地面停车场还应设置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

新建筑应严格执行这个规定,改扩建应在可能条件下采取适当改善措施。 3.2。5. 关于大中型商店建筑停车场面积,各国规定的指标不一,但占地比例很大.虽然我国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但不少城市为缓冲交通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已作了关于大中型公共建筑设置停车场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库的规定。

3.2。6 基地内车辆出入口应根据基地内地面和地下车库停车的数量确定,参考1997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1款的规定,“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3.2。7 大中型商店建筑不论是白昼还是夜晚,都是城市活力中心,人车流集中。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对其基地环境和建筑进行景观设计和夜间照明设计,除了展示城市形象需要外,也是保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3.2.8 在实际调研中,发现一部分大中型商店建筑由于忽视基地范围内的雨水排放设计,造成建筑使用过程中场地积水、建筑进水,或对相邻场地、建筑造成破坏等严重问题,因此本款要求大中型商店建筑设计时,必须进行基地内的雨水排放设计。改扩建应在可能条件下采取适当改善措施.

3.3 步行商业街(区)

3。3.1 设置步行商业街是为了给人们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和方便的购物与休闲等活动的环境,如不排除因人车混杂而经常发生的交通堵塞和事故,就达不到这个目的。

有的步行商业街为了某些特殊目的,除了特种车辆如消防、救护和巡逻车辆

外,常常会划定时段并划定区域满足一定的后勤运输或社会车辆运行需要。除此之外,应该严格禁止车辆通行.

3.3。2 利用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一般情况下,这类街道形成年代较久和两边商业设施齐全,却往往为人车混杂通行,如需改变道路为单一步行功能时,必须先由规划部门会同交通部门作出另找邻近道路负担该区段的机动车流量的措施与安排后,才可付诸实施。

3。3.3 一、规定改扩建的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的原因是:这类步行商业街多属旧城区的名街小巷,其商业网点和服务项目有一定基础,由于第三产业蓬勃兴起,使原有街巷需适当改建拓宽才能适应人们购物和游览的要求。

二、对新建的步行商业街宽度不作定量规定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该区段内需保留原建筑物等的障碍因素较少。在步行商业街设计中,如将空间尺度、加强人与商品接触和创造购物环境三者结合起来考虑,将形成引人留恋忘返的商业气氛。但为安全起见,本条只强调,其宽度内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综合国内外的资料记述,如街道宽度与两边建筑物高度比值D/H=1.20~2时,从视觉美学角度和街内安排绿化、休息等设施来看均较合适。 3。3.4 国外设置步行商业街长度,一般为500~800m,日本约500m,美国约600m,但他们在步行商业街入口处设有小汽车停车场。国内多处步行商业街长度统计在250~1000m范围,几大城市名街为800m左右,但相当一部分有人车混杂通行情况。几次审稿后订定本条为:禁止车辆驶入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超过500m,在此街区范围内能安排适量的商店、饮食等服务业和文娱项目,也可适应不同年龄人们的生理和心理要求,在街区内可逗留时间为30分钟至二、三小时不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1款规定:“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3。3.5 考虑到步行商业街常常因为营造商业气氛,在顶盖悬挂标语等装饰物,同时还需满足消防车通行,所以规定有顶盖的步行商业街的净高不宜小于5.5m,这也间接规定了在顶盖高度为5.5m时,其上的悬挂物下垂高度不得超过1。5m。 3。3.6 此条款主要是指在步行商业街设计时,应该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等相关规定。 3。3.7 在私人车辆拥有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是否有安全方便的停车场(库)对提高步行商业街的人气有较大影响.

3。3。8 根据2001年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商店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请参考该规范5。1。2款。商店建筑的地面停车场还应设置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

3。3。9 后勤货运会因车辆进入步行区而破坏步行商业街的整体环境气氛,因此常常通过限区段或限时段的方法进行后勤货运流线的组织.在新建的步行商业街区中,还可以通过利用地下空间来组织后勤货运流线。

3.3。10 为了营造良好的街区范围,吸引人们停留、休闲、购物、交往,步行商业街区内应配备常见的公共市政设施并提高其艺术品位。常见的公共市政设施有:垃圾箱、邮箱、电话亭、座凳、绿化、标识等。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商店建筑内分三部分:营业部分设直接面向顾客销售商品的有关用房;仓储部分为使营业供货源源不断而设商品储存和作业有关用房;辅助部分为管理、生活后勤和建筑设备各种用房.后两部分一般不允许顾客进入。即使小店,也少不了这三种分隔。

为此,本条提示设计主要应解决好内外交通组织,人流、货流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4。1。2 由于零售业态的不同,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不同,设计时应根据经营方式、商品种类、服务方式来合理分配。 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大型招牌和广告悬出物对其下部的行人和货运有一定的影响.调查发现许多招牌和广告不仅对建筑自身而且对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要求均有影响,并严重破坏建筑的外立面。本条系强制性条文。 4.1.4 商店可视需要而设外向橱窗。有的商店只设大玻璃窗,既利于采光,又可从外通观内部,需设置外向橱窗时的基本功能要求已在本条各款载明。需说明的是:为防止采暖的营业厅外附的橱窗在冬季产生结露现象,应在橱窗里壁,也既营业厅外墙,采用保温绝热构造,则不采暖的橱窗一般不结露了,但严寒地区的橱窗还需在外表面上下框设小孔泄湿,才可较彻底地消除雾气。

4.1.6 商店营业部分的垂直交通如解决不好,既不利于平日使用,更满足不了应急疏散,其中最小梯段净宽度定为1.40m,是考虑使用时至少上下各一股0.70m宽的人流。

4.1。7、4。1.8 大型商店的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或更多层时,设置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系从使用出发,方便顾客流动,但由于零售业态不同,故不强求一律,定为“宜设”。 4。1。9 本条体现商店建筑设计时对残障人士的关爱,具体无障碍设计范围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关规定执行。

4。1。10 商店建筑有的因为靠墙柜区货架遮光和营业厅纵深太大时,天然采光起不了什么作用,但为节约能源,所定的原则为商店建筑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11 我国、英、美的有关标准及日本商店建筑规范中均订有营业厅或公共厅堂采用自然通风时,窗户等开口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板面积的1/20(或称5%),故沿此作为一般应遵守的规定。鉴于我国幅员广大,常年气温较高的地区应视具体情况而适当加大开口面积,最好采取有组织的通风措施(如穿堂风、气楼拔风等)。

4。1。12 为保证商店建筑的空调调节系统或采暖效果,在设计开始土建设计与暖通设计就应很好的配合,本条所订四款为其基本要求。

建筑围护构造的冷(热)传导损耗应在合理范围内。建筑构造上无明显冷(热)桥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营业厅内,除非面积过大,尽可能不设变形缝),均可防止额外的传导和泄漏耗能现象。以上关系到空调或采暖效果及常年维持费用。

进入营业厅的通风道应设消音装置,以防止过大的机械噪声传至营业厅;回风口设防火装置,以杜绝烟头等火源被吸火风道传至各处而酿成火灾。

4。2 营业部分

4.2。1 普通营业厅为商店中常见形式,区别于自选营业厅、连续排列店铺的营业场而定的名词。按款序说明如下:

1 商品选择性指顾客选购商品对其价格、外观和质量要求的程度.商品销售量指一定周期内,某商品类被售出的数量。故日用商品柜内的销售量大,但挑选时间却较短,顾客密集,要求设于顾客出入方便地段。相对来说,高档商品区的顾客来往不频繁,但挑选时间较长,可设于相对僻静处。大件商品区可相对独立,考虑搬运关系,宜接近库房与外出口。

2 营业厅内布置应考虑商品的种类,柜台和货架的内容、位置可作调整与挪动,但受制约于平面形状与柱网尺寸;而且营业厅的内部设计也不宜过分讲求形式和通道迂回,否则反使顾客流动不畅、不安全和减少商品展示量.

营业厅应根据其内容布置要求而选用适当的柱网参数,我国的商店建筑设计与实践一般认为≥6m、7。50m、9m较合理并有各自范围内的灵活性,其中9m柱网或7。50m柱网间杂≥9m柱距已可满足商业多功能用途要求,综合性商业建筑为适应其它及地下车库等需要也可选用7.20m、7.80m柱距,多层住宅的底层商店因受上部开间与跨度的制约,使商店内部布置变化不大。国外资料有多层营业厅采用12m柱网的,如按国内目前情况看,由于结构需要增加层高与造价而平面布置不能紧凑,可见并非柱网越大越好。兹把商店柱网参数和平面布置关系列于下表内: 柱距与柱跨参数 错误!9m柱网或9m柱跨 平面布置内容 错误!柜区布置方式很灵推荐使用对象 错误!错误!适用于大 活,可设5m宽通道,或>3m宽通道和两组货架后背间设散仓位。 错误!7。50m柱网或7。50m错误!柜内布置方式灵活、柱跨 紧凑,可设3。70m宽通道, 或>2。20m宽通道和两 组货架后背间设散仓位。 错误!柜区布置以条式和○,3≥6m柱网 岛式相结合为宜,可设 2.20m宽通道。仅可利用 部分靠墙处及角隅设散 仓位. 错误!一般作条式柜区布○,43.30~4。20m,柱距和4。置,双跨时稍灵活,可布置80~6m柱跨 条式和岛式各一行柜区. 型百货商店、商场等 错误!错误!组合可适用于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等 错误!适用于小型百货商店、商场、一般商店 错误!适用于多层住宅底层商店或小型商店 注:单层营业厅,如采用桁架、薄膜大梁等屋盖结构时,不在上表内容表达。

4。2。2 普通营业厅内的通道大多位于两个相平行的柜台之间,其最小净宽度系

根据顾客靠柜活动各占去的宽度(0.40~0。60m)再加上中间供顾客流动时每股宽度(成人0.70m、儿童0。50m)与股数而定,当两边柜台长度较短时定往返各一股即可,较长时则要求多股宽度。在菜市场、摊贩市场内,为避免生鲜菜品等沾污他人衣物和高峰时较拥挤,还宜适当增加通道宽度,反之,无柜售区和小型营业厅内,顾客相对减少而可酌减通道宽度。

至于营业厅采用的柱网尺寸对通道布置的影响,可见4.2。1条说明。 4。2.3 关于营业厅的净高,仅定一个低限是不够的,只有区别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来订定,才较确切,见之于表4.2。3.

靠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营业厅,其净高系按设计上常用的厅的进深和净高比例有效经验数据加以订定.

设系统通风、空调营业厅的净高定为最小净高3m;考虑某些全年不断空调又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净高可酌减至不小于2.40m为度。厅内顶楼板至吊顶上空为大断面通风道等(特大厅还加设自动灭火系统)所占用,当采用无梁楼板下平顶送风及侧向送风方案时需占用1。50~1。80m高度,若用梁式楼板下平顶送风则占用更大高度.总之,3m净高需为4。50~5。10m层高不等,如选择适当的风管布置方式,使营业厅内相当一部分位于分、支风道或无风道处还可得到较大的兆高,即使按表4。2。3内低限的规定也可维持节、停电时厅内的空气条件.

4。2。4 较大的营业厅为售货需要附设小间或场地供商品选择或检修所用. 4.2.5、4。2.6 自选营业厅的营业方式是顾客先寄存随带物品后,进入开架商品场地内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为方便顾客和避免发生丢失商品等事端,厅内既需按商品类分区,又在厅前设置所需要的设施。

据调查所得一般情况为:进厅时顾客需寄存随带物约占30%人数,出厅时顾客需结帐付款的占30~50%人数,按每次结帐耗时20秒钟计,则100人出厅共计10~17分钟,该数与顾客在厅滞留时间相近,即营业满负荷时顾客可源源进出,故按每百名顾客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m宽顾客通过口),既符合使用要求,又和疏散要求取得一致。经测算.按每百名顾客所需要的厅前设施面积为11m2(如采用选购小车时则为13。6m2),其分配如下:错误!厅前供顾客逗留位置和进口闸等占5。50m2;错误!顾客衣物寄存处需占2。20m2,按每1m柜台长、2。20m柜区深范围内,在柜台背设3×3格和靠墙设3×7格共30格衣物架;错误!收款包

2

装台和0.60m宽单股顾客通道1个占3.30m;○,4按需否用小车选购,如需要时

2

再补给2.60m(小车可叠放).故规定厅前设施用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在自选营业厅的选购区内,货架所占场地约25%,通道空地约75%,按每一顾客占通道空地面积为0。95m2计,则折算成营业厅面积指标为:0。95×1/0。75×1。08=1.35m2(含厅前设施占地)。使用小车选购时再增加每车占通道和堆放地面积0.35m2则每一顾客为1。70m2计。

4.2。7 有关表4。2.7“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的编制说明如下:

自选营业厅内,货架宽度一般为0。40m,高向分三四格不等,两个货架背靠背成组排列,并空出顾客取货通道,其宽度按每顾客取货活动需0。60~0.70m宽深位置和中间通行需每股0。70m宽(用小车时加宽至0。80m)的总数而定,当通道长度超过15m时宜有往返各一股供人员流动用。此外尚应考虑柱网尺寸,使平面布置紧凑(常用柱距参数为6m、7。20m、7.50m等)。

在货台或货区的范围内,由于商品选择性强弱影响顾客停留时间长短,故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宜酌情而定。与各取货通道相垂直的通道内因人流或小车汇

合,故需较宽。

4。2.9 关于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的五款规定,系根据国内和国外这类商场建筑情况,分析其利弊,为保证安全和卫生而制订的。

关于第2款:目前商店建筑中设风味小吃情况较多,如面向公共通道设灶台,油气四溢,影响场内空气卫生,但采取良好地排油烟措施,能方便顾客,故规定此条款。

关于第4款:由于一些商场进行二次建造,或装修、分隔铺面等违背原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及超设计规定的荷载情况很突出,故订出本款规定强调。

4.2。10 在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时出现各铺面间的公共通道,也称内街。中国台北《建筑技术规则》和日本《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均规定按商场面积大小来定通道宽窄,虽可作为我们编制表4.2。10的参考,但认为该两规范的规定太笼统,不如根据商场的平面形状及通道布置方式来定较为适当。例如有的商场面积虽不太大,但为纵长形和可布置的出入口不多时,则纵长通道就要求较宽,才能满足人员流动。相反如商场面积虽大,但接近方形又可布置多处出入口时,可采用主、次通道网络布置,通道宽度就因其位置与长度而异。再观察场内顾客活动情况,顾客主要逗留在各店铺,而公共通道仅供顾客驻足观望、出入店铺和来往通行所用。故编制表4。2.10时,系根据上述情况,区别公共通道的主次、两侧或仅一侧设铺面及其长度(均关系到人流量大小)而制定不同的宽度要求,并提出为避免内业运输和顾客流动相混杂,在必要时加设内部作业通道。

4.2。11 大中型商店内顾客逗留时间较长,故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本条内容需说明的如下:

1 顾客休息面积按营业厅面积的1~1.4%设计,假如营业厅面积为600㎡时可设6~8㎡休息点,于某一柱跨的通道旁来解决;当营业厅面积为3500㎡时,可于大厅一隅或近旁设35~50㎡休息室或场地,对顾客与商店都有利。

2 大中型商店底层内顾客流动性大且间杂过路人员,为管理需要,一般从第二层起才设置卫生间.当营业厅为多层或面积较大时,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服务问讯台,方便顾客与体现商店服务宗旨。

4。2。12 商店内顾客卫生间设计应方便顾客和不影响顾客的购物心理和环境.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4。3 仓储部分

4.3。1、4.3.2 商店建筑仓储部分所包含的用房已在条文内阐明.大中型商店的仓储工艺流程一般为:进货验收(附临时堆放场地)后才进总库房,再经分检、整理及加工(按需要),最后送至各分部库房、散仓,由营业厅各售区把商品售出(也可直接从总、分库房提取大件或批量商品,不必经营业厅),并辅以必要的管理保卫和值班用房。仓储部分设有独立的内部交通安排和外出入口.小型店可精简与机动用房,但离不开这工艺要求。

仓储部分最基本要保证设置的商品库房面积与营业厅内商品销售量相平衡. 平面布置上,一般使分库房靠近营业厅的有关售区,如为多层建筑时,尽量把有关分库房设于营业厅同层或错半、一层(即库房层高协调为营业厅层高的1/2或2/3);散仓以紧靠有关售区设置为宜.

4.3.3 食品类的存放,由于食品易霉变(如糕点、熟食品)、互相串味(如茶叶和香烟之间)、污染(如生鲜品对熟食品)等影响,故应根据储存条件,分设库房

或作隔离,以及设置冷藏库.一般用房均需要定期冲洗。食品加工场的设施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以及检疫要求(如分割肉、禽后包装成品),对场内工作人员,也要根据具体要求,设卫生通过设施.

4。3.4 库内存放商品,为提高库容量起见,故应紧凑地、有规律地、成组成排地设置货架或堆垛,但要留出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距离,以及通道供人手操作或小车通行所需要的宽度。在表3。3。4内,如存放商品包装件仅0。30m深时其间供人手操作的通道宽度为0。70m已可,当包装件达0.90m深时则其间操作通道宽度需1.25m宽。与各货架或堆垛相垂直的连接各上述通道的主通道,则视其长度及估计小车错位的可能性而定为1。50~1.80m宽.库内如设电瓶车或叉车的单行道,其宽不应小于2。50m,且行速限制在75m/min以下,车道最好取直,否则在转向处设6m×6m回车场地(该类车的最小转弯外半径为2.10~3。26m不等,参照产品说明书而定).

4.3。5 库房的净高取决于商品存放方法、堆置高度,并避免上部过多无用空间存在。一般手取货架高约2m,如使用小梯辅助时货架高在3m内操作较安全.硬质箱篓可堆置较高,但也有限度.有些仓库净高较大时,在半高处设一夹层,便有两层平面可堆货,以增加库容量。仓库的净高,按商业部规定,是由地面至顶结构主梁(或下弦)间垂直高度,故一般已留有空间供安装自动喷淋灭火装置之用。 4.3.6 某些大中型商店建筑,因基地原因,设地下室、半地下室,如没有适当的防潮、通风措施,作为仓储辅助用房及临时储存库房时,应避免水溃(特别雨季倒灌)、潮湿对商品的影响.

4。4 辅助部分

4。4。1 当今商店建筑的一些辅助部分不一定要设在商店建筑内部,例如大型库房可以设在郊区,由此大大提高了商店营业面积的比例。但是也的确存在比较严重的最大化营业空间,最小化辅助空间的趋向,特别在城市闹市区的商店尤其如此。辅助部分面积严重不足其实也损害了商店的整体效益。故大中型商店应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适的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的比例。

4.4。2 我们经过多个不同业态、不同规模商店的调查,发现普遍缺乏职工工间休息和就餐的空间,职工的这些活动只有利用疏散楼梯间等公共空间进行,既影响商店形象,也造成顾客的不便。

4。4。3 商店内部职工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表规定: 适用任何种类职工使用的卫生设施: 数量(人) 大便器数量 洗手盆数量 1~5 1 1 6~25 2 2 26~50 3 3 51~75 4 4 76~100 5 5 ﹥100 增建卫生间的数量或按每25人的比例增加设施 其中男职工的卫生设施 男性人数 大便器 小便器 1~15 1 1 16~30 31~45 46~60 61~75 76~90 91~100 ﹥100 2 1 2 2 3 2 3 3 4 3 4 4 增建卫生间的数量或按每50人的比例增加设施 注:1 洗手盆设置:50人以下,每10人配1个,50人以上每增加20人增配1个;

2 男女性别的厕所必需各设1个;

3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第七章的规定; 4 本表卫生设施的配置适合任何种类职工使用;

5 该表如考虑外部人员使用,应按多少人可能使用一次的概率来计算。

本条参照建设部2005年批准发布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3。2。7款表3。2。7制定。

4。4.4 设置垃圾间是一种当前条件下比较经济适用的垃圾收集方式,缺点是要占用建筑空间,还需要利用人工进行分类和运出。目前有一种世界上最先进的垃圾收集系统称为“真空垃圾收集系统\",该系统采用全封闭式的垃圾收集管道,运用真空抽吸系统和先进的垃圾压缩处理方式,使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理过程的完全封闭,减少不同种类垃圾的交差污染,杜绝了垃圾处理时的二次污染,可以解决垃圾量大、处理严格、效率要求高的问题。“真空垃圾处理系统”应用广泛,在商店建筑中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4。5 专业商店

4。5。1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除符合前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外(以下各条的专业商店同比),尚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在本条内补充了三款规定。菜市场类建筑,须避免常见的场内交通秩序紊乱和卫生条件差的情况.一般菜市场建筑靠自然通风,故其净高度(平面纵深较大时尽可能加气窗)应较一般商店的净高度要大些,并要经常冲洗场地等,才能具有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卫生条件。

4.5.2 大中型书店的经营方式,不仅在营业厅直接对顾客零售,还应分开设置批量出售和邮购业务的用房。由于书店多以开架方式让顾客自选,因此可充分利用营业厅的空间设夹层书廊(相似于图书馆开架阅览室)。上述这种夹层及书库的净高度都不必太大,只要不小于2.10m即可。进出书库的书籍包装单件重量很大,故书库底层入口设汽车装卸货平台,可方便操作和减轻体力消耗。书库内存放书籍,含通道在内,每m2地面积可容400~500册(视书籍尺寸大小),未拆包的书籍在地面堆垛时更多.

4。5.3 中药店建筑设计相应的规定中需说明如下:

中药材及其饮片、成药大多用植物性或动物性原料,容易霉变、虫蚀,大中型药店的仓储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售出的药材及其饮片和成药的质量,避免药品变质.

4.5。4 一般西医药商店以销售药品和常用轻便医疗用具为主。大中型店虽分设售区较多,但总的只分药品和医疗器械两大类(也有单独销售医疗器械的商店)。按规定,内服药和注射针剂药不与外用、有毒药和敷料等混在一起,应分开出售,以防误售引起事故。大中型店的仓储部分的对象是药品和医疗器械。有些药品需

冷藏(如抗生素类),但其量较少时采用冷柜即可。

5防火设计

5.1 防 火

5。1。1商店建筑属民用建筑类,与其有关的防火与疏散设计问题,已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较全面的规定,但因商店建筑在这方面有其个性,故在本章作了些规定

5。1.2 为防止火灾的蔓延,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对于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因条件所限与其它库房合建时,本条对防火分隔构件作了较严格的限制。

5。1.3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工场因与营业厅、库房连成一片,为确保安全应消除火灾危险性,但如食品商店等作坊内设有明火炉灶时,只要注意仍属安全,故可限为丁、戊类生产,并明确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居住建筑人员疏散速度慢,丁类生产又包括了一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噪音也较大,因此规定居住建筑不应附设丁类生产作坊、工场。

5.1。4 多、高层综合性建筑物的商店部分与其它建筑部分间的防火分隔主要是隔墙、楼板及出入口,根据防火“建规\"和“高规”内有关条文综合编写成本条,以便按此规定执行即可.

5。1.5 据了解,近年来商店营业部分的装修不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的事例较多,尤以再次添加装璜多半采用易燃材料,例如采用纸质、木质和化学材料的吊顶,包括其闷顶内敷设不符合规定的电线和接头;又如公共楼梯间、走道等疏散通道也采用易燃的饰面材料,还把原有电线、接头和开关也封闭在内,诸此种种,均为造成火灾的隐患。大多数商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小型商店虽也有三级的,按防火规范的规定,这些部位分别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本条规定商店的装修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执行,在此提示。

原4。1。6条、4.1。7条、4.1.8条内容因防火规范已作出规定,本规范不再体现。

5。2 疏 散

5。2。1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与防火规范的规定吻合上。对于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并直通室外(相对独立),因而本条规定此种情况可设一个外门,其二层营业厅的

最不利点到一层外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也不宜超过30m。

营业厅内附设的小面积厅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在防火规范的防火规范第5.3。8条、高规第6.1.7条、6。1.8条中已作出规定,本条遵照执行.

5。2。2本条是按照防火规范内适于商店营业厅的宽度等有关规定所编写的。 5。2.3按照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不得有任何影响疏散宽度的设施,本条规定也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控制商店营业厅内的装修.

5。2。4 参考中国台北《建筑技术规则》和日本《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内,对商业建筑等在五层以上之楼层供公共使用时,规定应设置楼梯通达供避难使用的屋顶平台,其面积不得小于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2,并在该面积范围内不得建筑其它设施;并有这类建筑物内通达屋顶避难层的楼梯不少于2个的规定。我国防火“普规”和“高规”内虽无类似规定,但今后百货商店、商场将建筑面积趋大、建筑层数趋多,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疏散也宜多加这个措施,故订出本条条文,措词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执行之。

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5条已作出规定,故取消原第4。2。5条.原第4。2。6条不变.

关于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及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 商店营业部分人员密度的统计,几处提供的资料反映的数字不一(因统计方法不同和时间、地点、营业情况等不定因素所致),但仍可获悉我国各地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不同楼层内人员密集的概况;在一二层最密集,出入频繁;三层较一、二层内的人数减少约10%;在四层及以上各层设营业厅的商店为少数,即使还设有展销、茶室、游艺场等其它商业用途,其人数也较一、二层减少约30%。(人员密集的大中型商店垂直交通以电梯为主,楼层对人员密度的影响减弱,再按楼层分配不符合实际情况,应按业态分比较合理.)

按商务部提供的资料,有四家商店能计算人员密度,统计结果如下表:

商场经营面积人员密度分析

一、 大连百年商城有限公司 商品经营面积18249(m2) 时间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最大人员密度

二、 北京华联 商品经营面积10328(m2) 时间 平时 双休日 促销期间 最大人员密度 人流高峰时间段 14:00~14:20 15:00~15:20 14:20~14:40 高峰人数 1040 1987 5306 5306/10328=0.510人/ m2 备注 人流高峰时间段 19:00~19:20 18:20~19:40 17:20~17:40 18:20~18:40 20:20~20:40 18:20~18:40 19:00~19:20 高峰人数 2325 1578 1406 2158 7719 11377 6316 11377/18249=0.623人/ m2 备注

三、 深国投 商品经营面积23195(m2) 时间 平时 双休日 促销期间 最大人员密度

四、 燕莎商城(亮马桥) 商品经营面积24941(m2) 时间 平时 双休日 促销期间 人流高峰时间段 22:00~22:20 20:20~20:40 21:20~21:40 高峰人数 595 886 1165 备注 人流高峰时间段 11:20~11:40 18:20~18:40 18:20~18:40 高峰人数 2344 3405 3649 3649/23195=0.157人/ m2 备注 最大人员密度 1165/24941=0。0467人/ m2 其中最大的为0。623人/ m2,考虑不同楼层业态分布的不同,将0.623人/ m2乘以1。2,最大人员密度为0。75人/ m2。

按此密度计算疏散人数,结果高于防火规范计算结果。 错误! 用“密度法”计算时所用的换算系数的订定依据:

如按大家设计习惯采用的,商店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面积指标为1。20㎡/人计,其倒数为0。84人/㎡(用此数乘以某层营业面积可得该层人数,在原规范第4。2。5条内称此数为换算系数).

再如按本规范所订的营业厅面积指标分别为顾客1.35㎡/人及售货员10㎡/人(每个售货岗位面积为15㎡,其范围内有售货和协售人员共1。50人)计,把这两个数字的倒数0。74和0.10相加成为换算系数0。84人/㎡。说明以上两种算法,由于换算系数相同,将取得相同的结果.

由于顾客分布在营业厅内柜台外的通道等处,其面积约为营业厅面积的40~50%,按营业厅的顾客面积指标1.35㎡/人,折算为该范围内顾客面积0.54~0.68㎡/人,此数是礼堂、剧院的观众厅内的每观众面积指标相当,故可作为商店一或二层内顾客密集程序依据之一.还考虑其它因素在内,把各层的不同换算系数(人/㎡)分别订定如下:

第一、 二层,每层为0。85, 第三层为0.85×90%=0。77,

第四层起每层为0。85×70%=0.60

在日本《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和中国台北《建筑技术规则》内规定:商店营业厅(或供商场使用者)的直通楼梯总宽度,以任何一层之最大楼地板面积每1000㎡宽度为6m计.

错误! 小结

如仅仅从商店营业部分的人员拥挤表象来判断,似需加大计算疏散人员数的指标,实际上是相当一部分商店设计中的楼梯等的各自总宽度没有满足防火规范的规定,以及有的商店营业厅内设开敞楼梯时却对上层人员的疏散必经的一层营业厅内的通道和外门总宽度不能满足要求。当然,过去各地设立的大中型商店较少,也带来了节假日的拥挤情况;现在各地新建了不少大中型商店,已大大缓解了这种情况。故商店营业部分,应根据不同城市,不同地段以及不同楼地层,分别

订定换算系数(人员密度指标),结合防火规范内的宽度计算规定来进行设计,才较切合实际.

6.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2 有的城市自来水在夏季比较紧张,主要因压力不足,如不设内部贮水箱,保证不了正常用水影响生活和环境卫生。故作了本条文的规定,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遇有上述情况时,应设内部贮水箱.

6。1。3 有的商店已设有空调和冷冻设备,但大多数采用直流供水,甚浪费水量.从目前的技术和设备能做到冷却循环使用,因此本条规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6。1.4 给水管道系压力管道,通过橱窗、壁柜等设施时,既妨碍给水管的修理又影响该处使用,因此规定给水管不允许穿越橱窗和壁柜等设施。 6.1.5 据了解,有些商店内的卫生间设置大便槽(坑),极不卫生,影响商店环境,因此本条文规定卫生间内应设置带有冲洗水箱或自闭冲洗阀的大便器.

6。1。6 本条规定商店排出的废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经过处理后才能排出,保护环境,免被污染。

6。2暖通空调和空气调节

6。2。1 位于温和地区的商店建筑一般不设采暖、空调。

6.2.2 当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高于320C时,对长时间在营业厅内工作人员的健康是很不利的,工作态度不能得到保证;同时顾客没有合适的购物和消费环境。

因商品储存条件的需要等情况,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而设空调。 6。2.3 本条规定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要求.

1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分内外区设置系统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商店建筑单层面积大,内外区特征明显,系统分内外区设置能较好地满足不同区域室内温度的要求,节省系统运行能耗。

2 过渡季节机械排风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餐厅、商店等房间没有对外开窗或设固定窗时,过渡季空调制冷机组停运,设有风机盘管空调系统的房间室內温度及卫生条件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

3 空气过滤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餐厅、商店等人员多且流动性大,为保证在室人员的健康,将室内空气中病菌数量控制适当的范围内;设两级过滤是为了保护终级过滤器,提高其使用寿命。

4 热回收装置的设置,有利于节约能源,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和建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全热回收装置,也可采用显热回收装置;设全热回收装置时,其热焓效率不低于60%.

5 新风量的调节要求,一般商店建筑人员密度大,空调新风负荷大,但人员密度变化也大;为节约能源,在满足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宜调节新风量,新风量

可根据室内CO2浓度控制.

6 过渡季全新风运行要求,一般商店建筑空调负荷大,为节省冷源系统运行费用,设有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过渡季应采取全新风运行。

6。3 电 气

6。3.1条 本条内容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相关条文保持一致 6。3。3条 本条内容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相关条文保持一致

6。3.10条 供人员疏散的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是为了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