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厂区机动车辆的停放及车棚车辆存放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厂区内车辆管理有序,保障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种车辆的停放管理。
第三条 保卫部负责划定各种车辆停放区域并设立停车标示牌;负责对本公司车辆停放的检查和考核;负责对外来车辆的停放指挥和纠察;对车棚管理员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条 车辆停放区域划分:
1、公司小车停放在新办公区东面停车区域,晚上或雨雪天进入车库停放。
2、公司班车停放在车队北面马路边停车区,上下班接送员工应停放在公司东门广告牌处停车区域,停放位置不能挡住哨位视线和阻碍车辆、人员通行。
3、公司所有货车停放在车队院内。
4、公司装卸叉车停放在八分厂西门处。
5、公司装卸铲车停放在锅炉房煤场处。
6、公司员工上下班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公司东大门外设定的车棚内,未经批准禁止进入公司。
7、外来小车一律停放在公司小车停放区域,由业务部门接待人员通知停放在规定区域。
8、外来货车由接待部门指定临时停车点,但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人员通行。
9、出租车一律不得进入公司内,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可以例外。
10、保卫部安排专人在集团办值班,指挥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五条 所有来我公司送碱、煤、拉货物车辆在未进入公司内, 必须停放在保卫部大门以西马路靠北处停车线内,按照停车编号,一字排列,停放在相应位置。如若车辆较多,保卫部应及时安排人员指挥停放。确保西门车辆正常出入。
第六条 保卫部巡检人员不定时进行机动车辆的检查,发现本公司车辆乱停乱放应责令其停放到指定区域并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外来办公车辆应劝其停放到指定区域,并对接待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 巡检人员要随时检查货车停放处是否存在妨碍其它车辆通行和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让其正确停放。
第八条 政府机关及外来客人大型车队入厂,保卫部应专门安排人员进行指挥, 妥善停放在合适区域。
第九条 所有车辆停放,必须要按顺序整齐排列,不能堵塞或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第十条 自行车、摩托车由保卫部安排管理员负责管理。管理员要指定车棚存放位置,监督员工存、取实行发牌制,防止车辆丢失,保卫部保安人员在上、下班高峰时要协助维持秩序。保卫部巡检人员要不定时对车棚管理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车辆的安全存放进行巡检。
第十一条 车棚管理员不得擅自离岗、睡岗、不锁门,如因离岗、睡岗、不锁门造成车辆丢失责任自负。车棚管理员每班要对车棚内和周围卫生区域进行打扫,保持车棚内、外的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 车棚划为三班区、白班区。员工存放的交通工具必须配备好用的锁具,存放时及时锁好。摩托车必须锁后轮,车棚管理员要随时检查随时上锁,对没上锁的车辆给予锁好并记录考核。没有锁具或锁具不好用的车辆应禁止进行车棚存放。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车辆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准乱停乱放,违者每发现一次对驾驶员考核20元。
第十四条 外来联系业务车辆、接待部门接待人要通知客户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违者对接待人员考核20元。
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进出公司必须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违者考核20元。
第十六条 厂区内严禁超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违者考核50元
第十七条 员工存放车辆必须服从车棚管理员的管理,违者每次考核20元
第十八条 员工必须将各自的摩托车、自行车放到指定区域,违者每发现一次考核10元
第十九条 保卫部不定期对车棚存放的摩托车、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无锁或有锁不锁的,每次考核车主20元
第二十条 车棚管理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按《厂规厂纪》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员工车辆上锁后仍造成丢失的,由管理员照价赔偿或与失主协议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送碱、煤、拉货物车辆未按规定停放有保卫部当班值班长和保卫人员协调指挥司机根据规定停放好;未及时指挥停放,造成车辆停放混乱,每次考核当班班长30元;部门负责人扣0.5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负责检查并按本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编制,企管部修改完善。解释权、修改归保卫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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