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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2020-05-02 来源:爱go旅游网
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管理到人、服务到位、村民自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作为“小康村”、“文明村”和“五好文明家庭”等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坚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级党组织负责人为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适合于全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妇代会主任等为成员,下设计划生育服务室。

第六条 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协会会长,村级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担任秘书长,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劳动致富能手、“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协会理事会,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并对会员颁发会员证,根据人口规模,组(社)建立协会“中心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配1名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按照减员增效、发挥作用的原则,组(社)配备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人

口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可选配1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海选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已婚育龄妇女担任。 第八条 村及村以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纳入转移支付。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报酬每年不低于1500元;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报酬每年不低于600元,由乡(镇)计生办按季度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人口计生局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发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第十一条 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入户访视手册》,及时运转村级卡册单,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及时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对申请生育、奖励优惠的对象进行评议上报。

(三)对本组育龄群众开展入户访视服务,认真填写《入户访视手册》。

第四章 入户访视

第十三条 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应认真开展入户访视服务, 落实入户访视“三要素”(入户访视手册、乡村月例会、入户责任制),完成“四项职责”(为群众提供医疗信息、介绍致富信息和生产知识、协调帮助解决困难、完成计划生育任务)。

第十四条 对新婚期、孕期育龄妇女,及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普知识。对产后、术后妇女及时上门探望慰问,引导产后妇女三个月内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五条 对重点服务对象(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使用避孕药具的,放环、皮埋不足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月访视,发现计划外怀孕,督促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一般服务对象(放环、皮埋一年以上的,结扎不足10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季访视,及时掌握情况,防止特殊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怀孕。对随访服务对象(结扎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年访视。

第十六条 《入户访视手册》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每月对访视情况进行汇总,提交乡、村月例会。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

第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创办人口文化大院,组织群众开展寓教于乐的婚育文化活动,让群众在自娱自乐中接受教育。

第十九条 广泛开展经常性的面对面宣传服务,在村(组)醒目位置书写3条以上奖励优惠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等固定标语。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村级设一卡一单一册(育龄妇女登记卡、计划生育月报告单、人口登记册),如实填写,月清月结。每月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核实各种数字,填写计划生育月报告单,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推进村级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上墙公布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计划生育“八不准”、 优先优惠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和《重点服务与生育节育对象情况一览表》、《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生育,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殊困难救助和享受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的对象,按要求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并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

第二十三条 准确掌握本村人口流出和返乡、外来人口流入和返回等情况,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

第二十四条 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床和药具柜(箱),协助乡(镇)服务所作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 妥善保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文件、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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