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总则 No.:0000000000000202.1.1为加强XX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2.1.2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各单位。 2.1.3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1.4本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 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1.5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2.1.6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各标段质量鉴定评分不低于xx分); (二)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质量鉴定评分不低于XX分); (三)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2.2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 2.2.1 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2.2 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对工 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理。建设期间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 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2.2.3 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出质量管理的针对性要求;审批监理单位上报和审核其下发的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核备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幵工报告、试验段总结、验证试验(平行试验)等。 2.2.4 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机械到位情况;负责工程分包管理,批 复专业分包,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清除转包和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对严重违规的 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2.2.5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运转。组织质量评比活动,根据,检杳结果结合日常随机检查情况,对全线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 比,奖优罚劣。 2.2.6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人员执 行监理合同及日常工作情况。对任何监理人员在施工中作出的不当决定有权予以纠正; 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清理出场。 2.2.7 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对施工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意见, 11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欢迎下载使用!! 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对造成质量隐患或返工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 时采取停工整顿等措施指令,直至终止承包合同。 2.2.8 组织劳动竞赛、专项治理、廉政建设、质量安全检查、节能宣传等活动,结 合工程质量要求和评选结果予以奖惩。 2.2.9 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关系。 2.2.10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监督申请书,接受 政府监督,对质监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2.3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2.3.1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总体设计负责人应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质量满足要求。 2.3.2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 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 靠,并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 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因地制宜,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3.3 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合格、完善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 件的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进行后期服务,掌握现场施工情况,及时解决 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3.4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 行修改和完善;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2.3.5 工程完工后,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招标文件提供相应数量 完整的设计资料交建设管理单位归档。 2.4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2.4.1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投 资、进度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 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并配备相应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持有交通行业主 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未经建设管理单 位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调整。 12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欢迎下载使用!! 2.4.2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 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 要做到“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2.4.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 认真履行合同,配合建设管理单位查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合法分包进行审核(包 括分包人资质、经历、分包内容、支付方式与价格),查处恶意压价分包、获取非法利 益的行为。 2.4.4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试验段 工程施工工艺及首件工程施工方案;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查处 和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 更;独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4.5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坚持“首件认可 制”与“试验段制”,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转序签字计量支 付关”。对主要承重、受力部件、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和工程部位严格实施全过程旁站。 2.4.6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交通质量监督 机构的考核。 2.4.7 总监办、驻地办应使用自有试验室进行自行试验,严禁与施工单位共同用一 试验资料。驻地办抽检频率不得少于施工规范规定施工合同段自检频率的20%。总监办 抽检频率不得少于驻地办累加自行试验抽检频率的10%,并负责驻地办工地试验室不能 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基层、沥青路面各结构层C30以上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 平行试验并审批。 2.4.8 强化监理日志工作,做到以文字为依据、按数据说话、靠检测定性。加强监 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 程施工档案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按期交 建设管理单位归档。 2.4.9 监理工程师不得檀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总监办、建设管理单 位批准。 2.4.10 总监办建立驻地办日常考核奖罚制度,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管理。监 理单位奖励基金的提取和奖惩按照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考核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2.5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2.5.1 施工单位是工程实施的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对工程质 量负全部责任,总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具体负责。 2.5.2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建设管理单位、总 13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欢迎下载使用!! 监办的质量管理措施,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 安全知识,明确质量目标与要求并制定创优规划;接受建设管理单位、质检机构、监理 单位的监督检查。 2.5.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 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2.5.4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按母体试验室的质量体系运行;认真开展 满足工程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以指导施工;加强原材料 的质量控制,对由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及自行采购的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2.5.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在施工过程 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2.5.6 施工单位应通过试验路段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 规模生产。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 2.5.7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验工作,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 工程的质量检查的和记录,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 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 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2.5.8 施工单位将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举报受理机 构及联系方式在施工现场的显要位置立牌明示,公布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5.9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相 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接受和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和减 少损失。 2.6 第三方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2.6.1 为强化质量管理,建设管理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第 三方检测单位独立承担伸缩缝、钢绞线、锚具、夹片、橡胶制品、桥梁桩基、水泥搅拌 桩、桥梁荷载等检测任务,以及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2.6.2 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和频率,独立、公正地进行检测,检 测单位完成检测业务后,若发现不合格项目立即通知建设管理单位,并应于两日内出具 临时检测报告,临时检测报告应具有正式检测报告的同等效力,并分施工标段定期汇总 后(不超过一个月)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单位应对其检 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6.3 第三方检测单位只对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其检测数据将作为对施工实体工程 质量的重要评价。 2.6.4 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 14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欢迎下载使用!! 报告应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2.7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2.7.1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 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2.7.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一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一般二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一般三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 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 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以上质量等级划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7.3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的主体单位。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驻地办、总监办、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在建设管理单位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一)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驻地办、总监办、建设管理单 位。 15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欢迎下载使用!! (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天内书面报告驻地办、总监办、建设管理单位、和省交通厅质监站。 (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厅质监站以及相关单位。 2.7.4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 估算;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2.7.5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 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有关资料的,提供伪 证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工程质量问题处理 2.8.1质量问题应急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2.8.2质量问题调查 建设管理单位、总监办质量管理人员查看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8.3 质量问题处理 质量问题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施工单位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总监办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施工单位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2..9.工程交、竣工验收 2.9.1 工程交工验收 (一)当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通过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省厅有关补充规定的交工验收条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 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缺陷责任期内完成此类工作的书面保证)。建设管理单位将在14天内审核,并在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主持,邀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管养 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交工验收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交(竣)工验收前,技术档案必须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地界桩和临时占地复垦手续齐备完整,竣工图纸己按工程实际绘制完成。 16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欢迎下载使用!! (三)工程交付使用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建设管理单位将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回访。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自费妥善处理。如施工单位接到调查通知,在未申明建设管理单位认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参加调查,则建设管理单位与总监办、驻地办有权共同调查、核实,并通知施工单位。对于缺陷工程的修复和未完善工程的处理,如果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5天内未予实施,建设管理单位与总监办、驻地办有权认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施工单位的保留金中扣除。 2.9.2 工程竣工验收 (一)当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管理单位将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 (三)通过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等级证书。 2.10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建设管理单位为充分调动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环保目标的实现,依据招标文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下发《施工单位考核办法》、《监理单位考核办法》及其他奖惩办法,作为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惩的依据。 2.11附则 2.11.1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2.11.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7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欢迎下载使用!! 编号:20200406163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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