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O一五年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由村议事会召集。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议事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小组长、村民代表、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等参加。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1/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四、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
1、村集体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本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综合开发整理、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重大事项;
3、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4、参加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审议和批准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6、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大工作安排和经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7、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8、及时通报村委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的事项及其他工作的执行情况。
六、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七、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户。
八、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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