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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2021-03-08 来源:爱go旅游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以及《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创新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带动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我市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了《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企字[2002]12号)。

(一)支持原则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支持对象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市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泰安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泰安市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山东省及泰安市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有望形成新的产业。

(二)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创新项目,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制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嫁接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九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股份低于51%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十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不符合国家、山东省及泰安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资助。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各级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给予匹配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

(一)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处利息的30%至5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四)、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当前全市科技产

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每年初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的项目,由企业或个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以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协商确定本县(市、区)上报项目,分别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六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分别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奖励证书等)。

(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推荐部门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和人个提报的项目申请,本着科学管理,保证重点,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申请创新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的意见,审定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共同下达“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五)、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创新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属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拨付县(市、区)财政转拨县(市、区)以下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获得的创新资金经费可视不同情况作帐务处理;无偿资助资金冲减“管理费用”;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用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正确定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创新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补助经费,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以生后年度申请创新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聘请专家或机构的项目评估、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局从创新资金中据实拨付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规定支付。

(六)、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下达2个月内,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五份)。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项目合同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收齐分别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创新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递交所管理的创新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依据项目合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逾期不能完成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主办: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技术支持:泰安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17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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