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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2022-09-22 来源:爱go旅游网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生效日期:2011年8月22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的各项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房屋维修、水电、道路修建和通讯及网络工程修建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从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医院审计部是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部做好对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修缮工程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 凡我院各项修缮工程,其预结算必须报医院审计部进行审计。凡应经审计而未报审的工程结算,计财部不得办理决算手续。 1

第六条 对修缮工程项目规模较大、造价较高的工程项目,根据《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可委托社会审计。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都应由医院审计部统一委托,院内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对外委托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七条 单项工程造价5000元以上(含5000元),应由审计部对其结算进行全面审计,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办理决算手续。

第八条 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结算进行全面审核,报审计部备案,审计部于年度内定期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

第九条 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在施工前都需做工程预算,并签订合同或协议。所有的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的主要要求 (一)报审工程项目是否履行院内立项审批手续;

(二)项目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三)所套用定额、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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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材单价是否符合市场价、材料消耗及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六)项目竣工结算所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七)结算编制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结算,报送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验收,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由施工方、负责工程项目的职能部门、监理方和维修使用科室共同参加,并分别于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审计部未收到内容完整的验收报告,不予审计。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首先对经验收合格的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初审结论负责。认真填写工程结算报审审计表,在报审单位审查意见栏内,详细写明对工程质量、数量、单价及总造价等方面的审查确认情况,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审计部。报送的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4

(一)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 (二)工程竣工的验收资料;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件(复印件必须和施工企业的结算印章相符); (四)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验签记录和其他技术资料;工程承发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手续完备的工程变更及其他签证;

(五)工程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项目所用主材按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单价等明细项目列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收到内容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计,一般小型工程应在15日内审计完毕,大型工程应在30日内审计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缓。因资料报送不及时、审计过程中不能积极配合而延误审计的,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报审的工程(预)结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审计,如发现问题,报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核实。经审计部和报审部门对有关问题考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报审部门负责将有关问题与施工方协商解决;对审计部与报审部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部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对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审计部主持召开,院领导、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计财部、跟踪审计单位参加结算会审,会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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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问题,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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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解决,然后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报审表上签署审计意见,报有关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将工程结算书退回报审部门,由报审部门将内容完整、手续完备的工程结算报审审计表作为办理决算的依据,报审部门负责到计财部进行决算。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中应遵循的有关原则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主材价应在施工前经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审计部根据确认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招标范围或立项审批报告要求内容审核项目结算,工程变更部分不应超过原预算10%,如变更超过10%,由职能部门写出书面说明,并严格执行院内规定项目变更程序后,报有关院领导审批;对于施工方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审计部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初审结论与施工方协商并落实,审计部在初审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其取费、人工单价均按7

最低等级标准执行;预付工程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价的30%,工程项目审计前的进度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价的70%;质保期、质保金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落实履约情况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保金内扣除;档案资料保证费为总决算5%,待归还完整施工档案后退还;如有特殊情况,职能部门需写出书面说明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由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计的工程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其所报审的预算额,如有超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报有关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如需进行工程现场测量,审计部提前一天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由其通知施工方共同参加。如有关人员未如期参加,以审计部的测量结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不能将整体工程分解成零星项目以规避审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管理,修缮工程签证要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如有弄虚作假,签证不实现象,一经查出,按由此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金额的3倍分别扣罚施工单位工程款、监理单位监理费,并追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签证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一年内有两个工程项目的结算误差超过20%的施工单位,对在投标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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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重复送审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金额扣其工程结算款。经查实为故意重复送审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发现项目主管部门重复送审的,追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给不符合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向外泄露标底(应公开的控制价除外),将项目肢解发包逃避招标或审计,违反规定个人指定承包人,故意虚报预算,故意重复报审结算,对应审计而未审计、擅自办理结算的,以及同施工方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其它行为,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部应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如有在审计工作中与报审部门或施工方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医院利益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应列明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内容和范围、预计费用、科室意见及有关领导审批意见。 9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维修、使用科室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证明上签署包括对工程内容、工程是否达到使用要求及对工程质量的意见等内容。使用科室验签后应对工程项目合理维护、使用及保管,避免经常性重复施工维修。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的合理正确性,对项目所用材料的性能、品牌、规格型号的合理有效性,及对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准确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报审的资料在报送审计表时一次报全,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不漏报,漏报者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后不再接受任何补签的签证、增加的工程量等补充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施工前,有责任向施工方通告我院工程项目管理及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有关条款在合同中准确、充分地体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医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山大二院院字〔2005〕2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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