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解除对登记在YYYYYYYYY有限公司(下称“YY公司”)名下的别克牌SGM7252GL粤D9345小汽车(下称“涉案车辆”)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涉案车辆原登记在YY公司名下,属于YY公司的财产。2015年12月11日,异议人通过拍卖人XXXX拍卖行成功竞拍到涉案车辆,拍卖成交价款¥11000元,佣金550元(佣金率5%);合计¥11550元。由于双方在XX市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因该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且环保方面达不到国五标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异议人与YY公司签订《车辆移交协议》,确认在XX车市车管所登记在YY公司名下的涉案车辆归异议人所有。
2015年12月8日,异议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拍卖人及被执行人付清拍卖款后,双方签订《标的物移交证明书》,YY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异议人,至此,该车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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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涉案车辆自YY公司移交异议人后,一直由异议人占有、使用并管理。2017年4月份,异议人到广州市车管所为该车辆办理年审手续时,被告知该车辆已被贵院查封。
异议人认为,异议人通过拍卖途径,成功竞得涉案车辆,在拍卖成交后,异议人已付清全部拍卖款项,涉案车辆也已由YY公司移交给异议人占有、使用。尽管该车辆目前仍登记在YY公司名下,但车辆的所有权已属于异议人所有。贵院查封登记在YY公司的涉案车辆,将损害异议人作为该车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异议人无法正常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解除别克牌SGM7252GL粤D9345小汽车的查封。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日
附:1、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车辆信息查询档案》
2、《关于公司购买粤A9B541小汽车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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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移交协议》、《表的移交证明书》
4、XX公司支付拍卖佣金发票联及支付购买车辆的银行账单
5、《拍卖成交确认书》
6、XX拍卖行拍卖资料及民营经济报的《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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