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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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要求、作业控制要求和监督检查等有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规定所指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泥浆罐、水泥罐、闪蒸罐、分离器、储油罐、污水罐、锅炉、管道、坑洞等密闭或半密闭空间进行的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对各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各单位HSE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单位一、二级有限空间作业许可措施的审核审定和现场监督。 3.3 各基层单位负责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组织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及应急要求。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方案。
4.1.2 各单位应配备作业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1.3 现场应根据人员数量配足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安全绳以及复合型气体检测仪等防护设施。
4.1.4 现场必须明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以及各自工作职责与任务。 4.1.5 安排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数量应尽可能少,一个人能完成的不允许两人进入作业。
4.1.6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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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作业许可,完善相应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及应急措施,向员工进行交底教育,并组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作业许可办理具体执行BT.14.3《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4.2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控制
4.2.1 有限空间内存在运转设备时,人员进入前必须将运转设备的动力源和电源断开,并对动力源或电源进行上锁挂签。
4.2.2 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与分析,对特定场所作业必须进行连续监测,对于氧气不足、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的,不得进入作业。对于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必须进行彻底清洗、通风。有限空间内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4.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制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4.2.4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特定场所作业时应具备强制排风或通风设施,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呼吸器进入施工作业,每次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4.2.5 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有足够的照明。 4.2.6 有限空间出入口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4.2.7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源和灯具,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
4.2.8 当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涉及到其它危险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BT.14.7《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BT.14.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BT.18.3《动火wtog监控管理办法》。
4.3 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现作业人员一旦中毒或窒息,监护人员或其他作业人员在施救时,必须正确穿戴正压呼吸器,系上安全绳进入有限空间对中毒或窒息人员进行施救,坚决禁止不采取防护措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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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直接施救,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4 质量安全环保处应对各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有限空间作业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程序和管理作业文件
BT.14.3 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BT.14.7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BT.14.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BT.18.3 动火作业监控管理办法 5.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Q/SY 1242-2009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5.3 相关技术文件 5.4 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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