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签约地址: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价格: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水箱参考02 S101 图集及乙方工厂标准设计
2、水箱开孔位置及大小以甲方图纸为准。
第三条:付款方式:
第四条: 约定的工期时间仅为乙方水箱制作,进出水管道的开口,丝口或法兰连接,
不含水箱的附属设施:如管道的链接,净水设备,避雷设备的安装等。如果甲方现
场不具备完善的施工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施工的,责任归属于甲方。
第五条:交货地点及联系人: 交货地点:
甲 方 联 系 人:
乙 方 联 系 人: 全国免费服务电话:
第六条:质保期限,自交货之日起质保壹年,质保期内如因乙方制造或施工错误而导致产品损坏或带来经济损失,乙方将进行无偿维修或按实际成本进行赔付,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天灾地变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损失时,另计收工本费。
第七条:产品产权转移:甲方未完全付清标的产品货款时,合同中所有产品产权归属乙方,直至货款全清时,产品产权开始自动转移。
第八条:未根据本协议完工日期完工或甲方不按时付款时可能会造成对方损失,为减少守约方损失,双方约定: 每延迟交货或付款一天,守约方有权对违约方处罚合同金额______ 2% 元∕天的违约金; 若属乙方违约,甲方可在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违约金;若属甲方违约,乙方在书面或电话催款通知3天后,甲方仍不按约支付货款时,乙方有权将合同中产品进行处理(如出售,撤除或起诉),处理后所得款项若不足以支付乙方应收货款及违约金时,乙方有权通过其他途径继续向甲方催讨。若因货款问题影响到任何第三方,所有责任完全归属甲方。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仲裁: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一切异议及争执 ,由双方先友好协商。若不能解决,应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仲裁。
第十条: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第三方或相关权利与义务责任方,由甲方进行通知与联系。双方视同甲方已完全通知相关责任方。
2、水箱配件:乙方配件部分截止为进水口和出水口(箱体内胆)的第一个法兰处(≤100mm)接头为≤30mm,若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附件部分标示情况下,超出的部分如各类阀,沉淀槽,管路等均不包括在合同内。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DN80以内为丝口,DN80以上为法兰。
3、置于楼顶的水箱安装结束后,甲方应及时安装避雷设施。如果保温水箱需要内部加热,请选用乙方专用的水箱加热器(盘管,交换器等)否则,热水箱的质保不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
4、 乙方不对甲方放置水箱的位置承重进行设计及保证,水箱的槽钢基础不管是甲方制作还是乙方制作,必须按照:方水箱槽钢横向间距500mm,(玻璃钢水箱为横向纵向1000mm),园水箱横向间距300mm,超过本范围的基础,乙方不对水箱作质量保证。
5、水箱使用前,甲方需安装水处理设备,以防止水中杂质对水箱污蚀。
6、 水箱安装位置高于10米以上的,由甲方提供水箱材料二次搬运塔吊或其他直接运送工具,或负责二次搬运。现场安装时,甲方无偿提供水电,电源不得超过50m。
7、在乙方生产或安装过程中,若甲方需要变更图纸或其他要求有(如:变更或增加进出水接口或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不能施工等),乙方在技术范围内予以满足,因此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含:二次安装的车旅费用,材料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及误工费用等)
8、乙方提供的水箱为盛装液体的储罐(玻璃钢水箱仅限于装常温水),在安装结束后,甲方需要立即固定水箱或将液体注入箱体内,否则因为大风或其他原因将水箱刮倒,损坏等,由甲方自行负责。
9、本合同未提及的其他辅助设施的有关制作规范,以乙方工厂标准为准。
10、货款必须汇到本合同约定帐户,其他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卖方在签订本合同7天内收到预付款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传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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