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流出方):
乙方(流入方):
双方同意对甲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流转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新平县漠沙镇峨德村委会他达莫小组50亩山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流转土地方式、用途
甲方采用转包的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山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山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30年,从20____年5月1日起,至2050年5月1日止。
四、甲方将承包的山地50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 。
五、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一)乙方同意以(玖万 元)流转价款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给甲方流转价款(叁万 元);合同期满的第二年支付壹万 元,合同期满的第三年支付壹万 元;合同期满的第四年支付壹万 元;合同期满的第五年支付壹万 元;合同期满的第六年支付壹万 元;合同期满的第七年支付壹万 元。
六、土地交付、收回的时间
甲方应于20____年5月1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乙方应于2047年5月1日前将流转土地交回甲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协助和督促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合理正常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流转。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具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收益、处置权。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履约期间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付流转土地,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 元。
(二)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应支付乙方赔偿金壹万 元。
(三)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交回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回流转土地,应向甲支付违约金壹万 元。
(四)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壹万 元。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
3.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一、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遇国家征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该土地时,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甲方30%、乙方70%分配国家征用土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的补偿费。地方附着物补偿费由乙方收取。
(二)本合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遇涉及该山地在内的大规模土地流转获得的流转费按甲方30%、乙方70%比列分配。地方附着物补偿费由乙方收取。
(三)本合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乙方要流转土地于他人时,如当时流转费高过或等于300 元每亩时,按甲方30%、乙方70%比列分配。
(二)本合同履约期间,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负责人变更,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三)本合同终止,原土地上新建附着构筑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四)国家征用土地、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回原土地重新分配使用,本合同终止。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甲方或新承包经营人使用后,乙方应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原发包人) 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转让土地合同,应以原发包人同意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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