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周,身份证号
女方:王,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x。现双方均感出现婚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婚姻关系已无维系的必要,自愿离婚。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周小x由乙方抚养,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
1、甲方应支付的抚养费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均认为小孩的实际需要为逐年增加,为此双方同意每隔两年抚养费增加10%,至18周岁止。
2、抚养费每半年度支付一次,于每一次支付周期开始的前十五天内支付完毕。由甲方将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
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x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学校将周小x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x返校。寒暑假由甲乙双方轮流抚养,本次署假由乙方抚养,以次类推。
三、双方对现住房的分割协议如下:
1、双方婚后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现住房(即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归乙方所有;
2、该房屋内的现有家具、家电归乙方所有;
3、该房屋仍欠银行的按揭货款本息由乙方自行清偿;
4、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及结合本协议书的其他财产分割约定,对甲方的相应补偿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xx元。
四、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为:
1、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2、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五、各自衣物等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甲方应于离婚登记之日前将所有个人用品从现住房内搬出,否则视为放弃。
六、相关手续的办理:
1、离婚手续的办理,不影响本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独立效力;
2、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自筹资金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双方现住房的银行按揭货款清偿,甲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
3、在双方办理好按揭货款清偿手续的当天,双方共同至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4、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乙方一人所有;
5、乙方应于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妥之日向甲方支付完xx元的补偿款;
6、甲方应在收取补偿款之前,将户籍从现住房内迁出。否则,应扣除5万元户籍迁出押金,待户籍迁出后,乙方再将剩余5万元交付给甲方。
七、相关罚则:
1、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成的,应支付乙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2、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未支付甲方xx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的,应支付甲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内容,自本协议签字时即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及(或)产权变更手续的最终完成为生效前提。
男方:
女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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