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
因本人,身份证号 ,自X年X月X日至今在贵公司工作,担任工作,但是公司至今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更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五险),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的规定,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按照如下要求对本人作出赔偿:
(一)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元;(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仅仅指工资,还包括包括福利待遇、补贴、奖金、津贴、加班费等等。)
(二)补交本人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今 个月的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本人通过协商的渠道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本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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