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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院示范建设实施方案

2024-03-01 来源:爱go旅游网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放在第一位。积极创新医院规范管理模式,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全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成立卫生局医院规范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

  (卫生局副局长)

  (卫生局副局长、合管办主任)

  (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

  (卫生局人教股股长)

  (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卫生局财统股负责人)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合管办副主任)

  (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医政股,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保证和巩固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

  (三)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规范经济活动,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费用。

  (五)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六)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发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

  四、实施范围

  医院规范管理实施范围为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直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综合医院。村卫生室由卫生院参照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布署阶段(3月)

  、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召开会议,对单位职工宣传医院规范管理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训医院规范管理内容。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建立健全具体的实施细则,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月)

  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针对医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自查整改。卫生局检查与考核组对照相关检查标准,对医院规范管理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多次检查或考核。

  (三)总结阶段(12月)

  认真总结医院规范管理年的经验及成效,交流提高医疗质量的有效措施,表彰、奖励和宣传先进典型。同时,积极探索医院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六、检查与考核办法

  (一)制定医疗执业行为规范违约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收费和药品价格标准等,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对违法违规达到处罚标准的应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结合实际制定“医疗执业行为规范违约处理标准”,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此标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违规行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卫生局对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机构缴纳的违约金、罚没款、医疗事故赔偿金等原则上不得使用单位的资金,医疗机构应将违约金分摊到个人,分担比例可参照以下执行:

  直接责任人承担60%,科室负责人承担15%,分管领导承担15%,院长承担10%。

  限期未缴纳违约金的,加收10%的滞纳金,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执行:

  1、扣除单位经费;

  2、在新农合回补资金中扣除;

  3、情节严重的.,依法停业整顿。

  收取的违约金专款专用,按规定上缴财政,并由政府全额返还,作为对xx乡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的奖金。奖金不足部分由卫生局统筹解决

  (二)制定医院规范管理年考核标准,明确奖励办法

  为明确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的具体工作任务,按照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xx乡医疗机构工作实际及工作重点,制定了“医院规范管理年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由医院规范管理年领导组组织进行量化考核评分。考核评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作为xx乡公立医疗机构绩效工资管理依据。考评分70分为合格,每少1分扣单位总绩效工资的5%(其中:对院长、副院长黄牌警告或免职留用,全额扣除绩效工资),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对私立医院考核评分规定:考评分70分为合格,每少1分扣3000元,以此类推,65分以下停止新农合报账,60分以下停业整顿。

  3、作为xx乡公立医疗机构及民营综合医院评比奖励的依据。评比规则如下:

  (1)一等奖一名,奖金2万元,考核分至少90分有评比资格。

  (2)二等奖二名,奖金1万元,考核分至少85分有评比资格。

  (3)三等奖三名,奖金0、6万元,考核分至少80分有评比资格。

  奖项按照评分依次评比,奖金可分到人,院长占40%,其余由院长决定分配。

  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检查与考核时间不再发文通知,请各医疗机构分别在6月、12月中旬以前对照“考核标准”上报自查评分。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可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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