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州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__〕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及台账模板的通知》(鄂环办〔20__〕9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经过2—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漏补缺,到20__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对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州781个长江入河排污口中尚未整治到位的573个排污口,各有关县市和部门按照前期监测分类、已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持续推进整治。通过实施排污口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量,防治水污染,促进水质持续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恩施州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由州生态环境局另行下发,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取缔4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1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2个。
(二)工程整治76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74个,工业排污口1个,其他排口1个。
(三)长效监管493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214个,港口码头排污口5个,工业排污口3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65个,其他排口11个,待核定非排口94个。
三、主要措施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及时拆除或封堵。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尽量布局在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确有必要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报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重新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并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有关县市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
(二)多措并举整治。一是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等行为;二是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三是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取得扎实成效。
(三)明确部门分工。州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州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工作;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工作;州水利湖泊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各县市对口部门比照履行本辖区各自职责。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积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大人员、资金等方面投入,将整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强化信息公开。州、县两级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并在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整治进展情况。各有关县市要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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