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县xx镇号。
委托代理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县xx镇号。
诉讼请求:
1、终止原告、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搬离上海市路号门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违约金29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9日,原告将上海市路号门面房租给被告使用,当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人民币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第9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将系争房屋租给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转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从事广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浓,且经常销毁废旧油墨,纸张,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安全。
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口头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将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解除协议决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钥匙,拒绝搬走。原告无奈,只得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闸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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