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金牛路海马工业园(二期)M-22的海口通达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广州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于X年 1 月 1 日在海口市双方平等、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而成,本合同依《合同法》为基本合同,并作为双方专项合同及结算依据之一。同时,双方都有为对方严格保密的义务。
第一条:产品图号、名称、数量、价格
以上价格包含供方将合格产品交付至需方的一切费用;适用费率:17%增值税。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严格按需方的技术标准、图纸要求、质量体系及有关补充规定的文件执行。 如有质量异议,应在到货15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由双方确认后及时解决。若因供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需方一切损失,将由供方全部负责赔偿。
第三条:交货
1、地点:需方生产车间的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采用准时制交货方式 ,不得提前或迟后,范围在二日内,
否则,由于供方的原因而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四条:包装
1、 包装方式及单位装箱数量应经需方认可或确认。包装箱上应注明零件名称、图号、数量等有关产品的相关信息。
2、 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周转箱可回收,纸箱及其他包装物不回收。
3、 每批供货时必须附上产品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和供货数量清单,并按规定的方式流传相应的书面文件。
第五条:支付
1、结算周期:月结(每月底双方对账,同时需方按供方的入库数量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2、支付时间及方式:结算后三个月内付款,单次付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以银行承兑支票支付,但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有效期本合同自X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至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第七条:预示量:需方应在每月25日前下达次月订单给供方,以便供方备料排产,同时把再次月的预示量告知供方。
第八条:如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本合同价格10%以上,双方可再友好协商成交价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供货数量以需方验收入库数量为准。
2、需方采购订单,需经双方加盖公司合同印章有效(传真件有效),并与本合同共同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合同法规执行,同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信、互利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签名盖章后生效。
供方:广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需方:海口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岭东路号 地址:海口市路海马工业园(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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