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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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项目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在阜宁县、广南县(八宝、南平、曙光)乡镇制作并发布户外墙面广告。
二.工程价格:室外墙面喷绘制作价格:人民币/m2。本工程估算 平方米,工程金额估算人民币 元整,工程总造价以实际生产为准。
三.项目要求:
1.甲方应提供墙的位置。(甲方提供相应的墙面位置,墙面协商及租金由甲方负责)。
2.乙方应遵守经甲方签字认可的墙壁广告样本的任何内容、颜色和图案..(样稿见附件)。
四.建设期:生产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雪、雨、雾等自然因素或政府干预等双方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以及中途检查调整时间,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5.工程变更:因雪、雨、雾等自然因素或双方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款项。
不及物动词生产和安装应由甲方人员陪同。安装完成后,甲方应同时接受。如果短期内有人工拆迁,与乙方无关。
七.付款方式:本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费作为预付款;竣工验收后,余款一次性付清。逾期,甲方按总广告费的3%/天向乙方支付。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替代表:乙方替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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