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既突出了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又明确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把握重心所在,把民主集中制贯穿党内监督始终。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条例》总则部分阐述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主体部分分别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既强调正确的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各级党组织要抓好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现实中,有的上级对下级疏于监督,该提醒的不及时提醒,该警示的不予以警示,该查处的查而不处;有的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党内监督影响效率、妨碍团结,搞文过饰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奉行好人主义,监督下级怕丢选票,自上而下监督存在弱化现象。究其原因,与一些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条例》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责,如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等,促进任用干部权力和监督干部责任相统一。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保监督责任落地生根。
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除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也至关重要。《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使同级相互监督更加明确具体。规定党员履行4个方面监督义务,并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等,为开展自下而上民主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党组织要把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和保障党员权利统一起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引导和鼓励党员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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