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出方: (以下简称甲方)
流入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将本村有关农户委托流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地块)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亩,流转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水稻、小麦、蔬菜种植生产经营。
二、流转年限
流转年限自 20xx 年 10 月 30 日至 20xx年 10月29日止。
三、有偿使用费标准
承包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亩每年 380 元,乙方每年应交甲方流转总额为 元(人民币,下同)。(如镇有指导性意见参考指导性意见,无指导性意见按市场行情每年调价一次)
四、相关补偿金
甲方在相关地块的投入和改造,可向乙方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零 元(没有补偿时可填写为零元)。
五、支付方式和时间
1、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每年于 九 月 三十 日前付清。
2、市以上农业综合补贴(含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归流出方农户享受。
3、土地规模经营补贴归流出方农户享受。
4、上级部门奖金按实际种植亩数给付乙方。
5、秸秆全量还田的(未露天焚烧秸秆)得上级补贴按实际种植亩数给付。
6、农业保险个人部分有乙方自己支付。
六、相关事宜
1、如遇国家征用及政府整体规划,甲方应办理相关终止协议手续,并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
2、乙方在获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臵权,如变更经营(主营)项目时需征得甲方同意并经镇农经站审核备案。
3、乙方必须按农业用地的有关要求,管好用好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流入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4、承包种植稻麦、蔬菜、果品等农作物的,要服从农技部门的技术指导,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种植稻、麦、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下年度在杨舍镇全镇范围内的土地承包资格:
a、有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
b、秸秆未能达到全量还田的。
c、水稻机插秧比例低于90%的。
七、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2种方式解决:
1、提请镇农经站调解。
2、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鉴证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日
鉴证单位: 镇农经站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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