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加工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工 ,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加工地点:
2、乙方应依据甲方下达的“生产通知”在加工地点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
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装运通知”及时将成品从乙方冷库直接装入集装箱。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装箱明细,并无延误地传真通知甲方产品已装箱
资料(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集装箱箱号、提单号等),并保
证装箱资料真实无误。
4、下脚料归 (甲方/乙方)所有。如下脚料归乙方所有,下脚料关税
由乙方承担。
验收,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原料的规格、质量、数量本合同规定不符,乙
方应于交接当日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原料符合本合同
的规定。
2、在乙方加工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和已生产产品随时抽检。
但甲方的抽检不应影响乙方工作。
3、乙方交付的成品到达国外目的地后,国外客户或甲方对成品因乙方加工
过程中的原因造成质量、重量、数量等有异议时,甲方可以凭国外客户
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作为决定成品质量、重量、数量等的最后依据,并
据此作为向乙方索赔的证据。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
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
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暂
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3、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
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
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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