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全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保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景宁畲族自治县辖区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发生的由于食品本身的致病因素或受污染食品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群体性的事故的处置,适用本预案。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三、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本应急预案应在县应急预案启动前先启动。
未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作为普通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处理。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及基层所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基层所副所长为成员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置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工作。
(二)工作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
现场处置组:由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及基层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根据事故的事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提出措施建议,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决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物质、医疗救援、财务保障和通讯信息保障。
上述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组人员随工作岗位调整而适时调整。
五、信息报告及应急准备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供餐单位)在事故发生(现)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或市场监管局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联系电话、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涉及的人数、可疑的食品、主要临床症状等。
(二)各市场监管所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第一接报人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如实记录事件有关内容并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在30分钟内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第一时间通报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
(三)普通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由属地市场监管所接通知后应在属地所负责人带领下组织2名以上监管人员携带现场处置所需执法记录仪及文书等相关物品,30分钟内赶赴事件发生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现场评估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六、响应措施
(一)医学救援
接到有关事故信息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赶赴发生事故现场,以救治病人为先。后勤保障组协助卫生行政等部门、机构转运病人,必要时提供应急车辆及应急物质保障,现场处置组可根据病人中毒情况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针对性救治建议意见等。
(二)现场调查
现场处置组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做好与卫生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配合,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事故现场工作开展情况。现场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筛查肇事食品和可疑食品,以及食品污染的可能。
2、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包括对管理、采购、加工以及直接为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个人卫生情况、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等。
3、对供餐单位送餐过程进行调查,包括是否使用专用的配送车辆、配送食品前是否落实配送车辆、周转箱等设备全面清洁消毒、餐食在室温下存放是否超过2小时等;
4、上述情况应以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有效证据的形式留存。
(三)现场控制
现场处置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依法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抽样送检;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供餐单位进行清洗消毒。
(四)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步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现场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应急处理的策略与方法,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七、处置终结
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被污染场所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已完成彻底清洗消毒,且没有续发患者,报经批准,可宣布现场处置终结,工作组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八、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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