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
(一)广告发布内容:宣传。
(二)广告制作形式:户外广告牌。
(三)广告发布时间:1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广告位置和数量:325国道新路达公司旁,1块。
(五)媒体规格:米___米___面。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价款为:广告款共为元人民币,(大写:整)。
(合同价款包括首次喷画制作、媒介租赁费、各职能部门报建费、户外广告资源费、发布费、维护保养费。
若甲方需要开发票,则需另行缴纳税费。)
(二)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上画验收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号:
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支行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要求广告属于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的相关审批文件,并保证批准文件的真实、有效。
2甲方有权对广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广告许可审批手续及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应当及时维护发布本户外广告的相应设施,确保广告发布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广告内容发布的正常效果。
广告发布期间,如遇广告出现损坏、污染、设备故障等情况,乙方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完成修理或清洗。
3乙方负责广告看板的安全。
乙方承诺,所有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画面更换
(一)在合同期间内,如甲方需更换广告牌画面内容,每次需支付给乙方更换成本费用及安装费用28元平米。
(二)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制作、安装更换画面,喷绘质量由乙方承担。
其质量须达到国标、行标、企业标准为合格。
乙方按“甲方要求制作,由甲方验收”。
第五条:知识产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其商标和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二)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期付款,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付款,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二)广告发布期间,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三)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商谈续约事项,甲方应当通知并优先和乙方续约,若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没有通知乙方,并造成乙方不能续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甲方原因,导致广告不能如期向工商局申报、制作及安装,甲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照成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五)在承租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及违约;如遇上级宣传主管部门或政策调整需变动本协议内容,或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名称:(盖章)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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