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优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公布如下承诺:
一、严格主要职能
(一)指导、管理、监督本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组织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和调研工作;
(三)组织、管理、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和专线电话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受理、审查本县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和县级公安、检察机关转送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五)受理、审查公民提出的需由本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派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六)受理、审查农民工提出的由本县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派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七)承办司法局及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细化服务内容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法规,免费解答群众来人、电话、来信等法律咨询;
(二)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需要出示的证件、证明材料,法律援助审批、指派、承办、监督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三)及时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监督办案质量;
(四)认真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维稳案件和相关工作;
三、确定服务对象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经济困难的公民对前款以外的事关社会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四、遵守服务承诺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职责;
(二)严格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坚持公平、公义原则,努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待群众法律咨询,做到举止文明,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来访必接,来电必答,来信必回,保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积极为贫困群众排忧解难,做到“能援则援”、“应援尽援”;
(五)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做到清廉服务;
(六)在承办法律援助事务时,做到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坚持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投诉。
以上承诺,我们将坚决履行,并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
承诺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20xx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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