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审批人员
行政部法务人员负责合同审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合同审批的范围
1、建设工程(含维修)合同。
2、采购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赁合同。
5、有偿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条合同审批要点
1、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合同审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合同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时应召开合同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第六条合同审批时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至万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七条档案管理
对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八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民法典》(20xx.1.1生效)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综上所述,公司应该加强合同审批管理,建立相应的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制度应该包括审批部门人员职责、审批范围、审批要点和审核要求等等。其中提高合同审批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非常重要,因为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所以在制度中要明确人的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