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年xx月xx日经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8、《出口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请自行复印);
9、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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