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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合同

2020-12-31 来源:爱go旅游网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乙方(学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订立协议的条件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准予经营相关车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不得异地招生。

  乙方承诺本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且没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已如实申告有关规定事项,并对其提供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培训服务与收费项目

  乙方学习的准驾车型为;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培训教练场地位于。

  培训方式与收费项目

  普通培训:乙方报名时一次性支付学费,甲方指定教练员,提前就培训时间安排等事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按时参加培训。收费项目:

  (1)培训费:元;

  (2)教材资料费:元;

  合计:元(大写:)。

  预约培训:乙方向甲方预约培训时间、学时、教练员、教练车,双方商定后,甲方按时安排培训,乙方按时参加培训并按学时支付学费。收费项目:

  (1)理论培训费:元,乙方报名时一次性支付;

  (2)实际操作培训费:按元/学时标准即时支付;

  (3)教材资料费:元。

  复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部分分为三个阶段,每个教学阶段结束后,甲方对乙方本阶段的学习进行考核。阶段考核不合格的,甲方确定应当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乙方免费参加复训。

  继续培训:乙方科目考试不合格需要参加继续培训的,甲方按照继续培训实际学时和实际执行价格标准的80%计收继续培训费。继续培训实行计时收费,乙方按实际学时即时交纳培训费,甲方不得预收继续培训费。

  特殊培训:乙方有其他特殊培训需求的,其培训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收费与退费规定

  甲方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明码标价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基准价格、实际执行价格、继续培训实际执行价格)、文件依据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和社会监督。

  甲方应当按照省、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教练员代收代缴培训费。

  甲方不得代收代缴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相关的考试费、补考费,乙方应当自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纳。

  培训结束后,甲方或教练员不得强行组织乙方参加考试场地考前适应性练习,更不得以此收取乙方费用;乙方自愿参加考试场地考前适应性练习的,乙方自行向考试场地经营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或教练员不得代收代缴。

  在培训期内,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中途退学时,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实际执行价格标准计取应收培训费,将乙方交纳的培训费扣除应收培训费后如数退还,教材资料费不予退还。

  在培训期内,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全部规定科目培训的,甲方应当将培训费全额退还乙方,教材资料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驾校基本情况。

  甲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行学时制培训,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应当建立教学日志、学员培训档案,做好培训记录,向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甲方应当为学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发放正版培训教材;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甲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时间。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为乙方办理培训档案并安排乙方参加第一阶段培训;乙方科目一考试合格并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甲方应在日内安排乙方参加第二阶段培训;乙方科目二考试合格后,甲方应在日内安排乙方参加第三阶段培训。

  甲方或教练员应规范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将学员计时培训IC卡交由学员本人保管,不得代替学员刷卡,不得使用“跑马机”、“读写器”、“一拖二”等非法手段虚报、瞒报学时,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培训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规范、安全、文明施教。在驾驶培训服务过程中,甲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员人身安全。

  甲方或教练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学员利益的“吃、拿、卡、要”等行为,不得接受学员礼品或宴请。甲方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学员投诉和举报,并在三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学员。

  提倡学员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员意愿的前提下,甲方可以为学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在培训过程中,乙方受到甲方或教练员不公正对待或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或更换教练员;发现甲方或教练员在学时计时中有作假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

  乙方应当自觉配合甲方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阶段结业考核;按规定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认真核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无误后由本人签字确认。

  乙方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培训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管理、听从教练员指令,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教练车。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从教练员指令或擅自驾驶教练车造成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乙方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学员计时培训IC卡,不得将IC卡交由甲方或教练员保管。每次参加培训时乙方需持本人的IC卡通过驾驶培训记录仪如实记录自己的培训学时。任何一方虚报、瞒报学时,另一方给予协助或配合的,各自承担己方损失。

  乙方应当遵守与甲方约定的培训时间安排,按时参加培训;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培训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服从甲方另行安排培训时间。

  乙方发现甲方或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可向当地驾培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受理电话:),应当提供真凭实据和联系方式,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乙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保持双方联系畅通。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招收学员宣传中发布虚假信息或不实承诺,或在驾驶培训中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并全额退还培训费。

  甲方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时,不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由此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损害乙方利益,教练员对学员有“吃、拿、卡、要”行为或谋取学员其他利益的,一经查实,甲方负责人应当向乙方道歉并退还不当得利,同时为乙方更换教练员。

  因乙方提供虚假承诺、未如实申告规定事项或提供的报名材料不真实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乙方承担。

  《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三年,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乙方承担。

  协议履行中,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完成全部培训,甲方向乙方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后,本协议终止。

  乙方在培训期间提出中途退学,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退还培训费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全部培训的,甲方按约定将培训费全部退还乙方后,本协议终止。

  乙方因自身原因在《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未完成培训或考试未合格,超过有效期后,本协议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必须解除的,本协议解除。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向济南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受理电话:)。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还可:

  (1)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执一份存入学员培训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服务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订立日期:年月日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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