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生产合同甲方: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苍南县华中礼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包装袋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加工内容
1、1各种规格的塑料背心袋、手提袋,具体规格及价格见附件1。
1、2乙方保证送到甲方的塑料背心袋、手提袋均用装纸箱包装。
第二条交付方式及付款方式
2、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随时进行配送,并与甲方接收人员履行相关手续。
2、2每月10日之前按乙方实际配送量据实结算上一个月的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普通发票。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时间、地点
3、1甲方必须在12日之前向乙方提出制作要求和数量,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验收依据及标准
4、1产品质量按GBX0153510—3验收,外观按双方封存的样品验收。第五条保密条款
5、1甲方拥有所有规格的背心袋、手提袋设计版权,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采用甲方设计内容制作的相关产品。
5、2此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60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两个月内,不得停止向甲方供贷,否则每终止一日,甲方将从乙方上月的结款中扣除甲方所需货物全款的1%作为违约金。
6、2甲6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但终止合同前应将乙方所存库存进行收购,收购数量按各种规格的背心袋总量不超过10万个,手提袋不超过5万个。
第七条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交由x市管辖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包装袋价格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4、x市卫生防疫站检验报告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浙江省苍南县华中礼品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京瑞大厦B座21C
代表人:代表人:郑思波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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