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每天应按逾期未交金额的 %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7.2 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1.5倍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承担此期间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等。
7.3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
(1)超过 日仍不能按期提供租赁房屋;
(2)所提供租赁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本合同约定使用目的。
7.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等费用,逾期超过 天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擅自改变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3)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违规经营的,储存违禁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
(4)租赁房屋交付后,因乙方怠于维护、维修、消防、安全或因乙方违反约定装修造成租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甲方或物业公司其他管理规则,而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进行整改的。
(5)租赁房屋因乙方原因被政府部门查封、整顿、关停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与他人交换使用、允许他人以乙方名义使用本合同租赁房屋或者将租赁房屋及基于该租赁房屋的经营项目向第三人承包、分包、联营、入股、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让与第三人经营的;
(7)乙方是法人时,出现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到期未年检或乙方发生破产、清算的;
(8)乙方严重或多次侵害相邻关系的又整改不力,造成周围业主多次投诉的;
(9)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的情形。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解除本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乙方如有异议应在通知送达 日内书面提出。
7.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外,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应退还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期的租金,并承担当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7.6 乙方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当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7.7 当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起诉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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