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绵阳市涪城区_____青义镇兴隆村四组____________飞龙路38号的房屋(建筑面积594平方米) (绵权涪私第 青义2266号)以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88¥万元)的包干房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
二、乙方支付甲方房屋买卖定金二十万元整,如甲方反悔本合同按定金的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装修费用甲方不管。
三、本合同签订时,房屋买卖发生的一切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乙方一年内年 月日——年月 日一次性将剩余房款六十八万元整支付甲方(没按时间付款算乙方违约)。甲方把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乙方,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甲方不得将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及房屋转让,抵押。
五、合同签订前设及房屋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
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按所收定金二十万元赔偿乙方200%,并赔
偿乙方及房屋装修费用。
七、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使用该房屋发生的一切法律行为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包括安全和消防)
八、如遇到政府或私人对本房屋的拆迁,所有的拆迁费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拆迁赔偿手续,并如数把政府拆迁款项转给乙方。
九、若乙方支付甲方所有八十八万元房款后不能过户,甲方的亲属(夫妻、子女、儿孙、父母等所有亲戚)不能向乙方索要所有权和使用权。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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