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合同(试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转让方名称
地址
代表人
受让方名称
地址
代表人
合同登记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鉴于条款)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消和宣告无效的处理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第七条 税费
第八条 违约及索赔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 其他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许可方签章 被许可方签章
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转让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人代表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编
受让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人代表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编
中介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编
印花税票粘贴处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 签 定 指 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制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 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 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______,授权日______,公开日______ ,专利的有效期为______。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权。
--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 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 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 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 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登记簿),在专利权撤消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 交付资料的时间--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 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定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本合同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______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2.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__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______%(¥、$______元)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______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或采用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支付(¥、$)______元,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元,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元,最后在______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消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消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消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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