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码:现住地: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码:现住地:
当事人双方经自由恋爱,在同居期间,为了明确双方婚前个
人财产、同居期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现根据公平、自愿、诚信原则,经平等协商,对双方的婚前、同居期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以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
1、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
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一
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型号为电脑为甲方个人
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
1、房屋:
2、汽车:
3、银行存款:
4、电脑:
5、其它乙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
(三)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置权
1、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
2、甲方认可乙方就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钱款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在任何时候均放弃对此还货部分钱款的共有权、分割权等主张。
3、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完全由产权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4、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所产生的权益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均由各自所有,如房屋租金等。
二、关于同居期间、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
1、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2、凡属甲乙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
3、为共同生活,甲、乙双方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共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4共同生活期间甲、乙双方各自使用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同共有的资金投资开发的商业项目、添置新的财产均属投资方独自所有。双方共同投资项目和添置新的财产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三、关于债权债务的问题
1、甲、乙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关系,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各自独立享有债权。
2、甲、乙双方对同居期间各自因投资、个人消费所等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消费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离婚的问题
1、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中止、解除同居关系时,提出方放弃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其他个人财产按约定处分。
2、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缔结夫妻后离婚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一致同意如果有过错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承担赔偿责任: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对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三) 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另一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五、关于特别约定问题:
1、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相互之间放弃继承权。
2、甲方不直接与继子女发生抚养关系,甲方不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
六、关于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七、关于协议的生效问题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自主决定协议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财 产 详 细 清 单
一、其它甲方个人财产为(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显示器、传真机、电脑房空调、电视机、洗衣机、vcd机、微波炉、电饭煲等财产):
1、彩电:
冰箱:
2、空调:
洗衣机:
3、家具:
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财产:
二、其它乙方个人财产为(同上):
1、彩电:
冰箱:
2、空调:
洗衣机:
3、家具:
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财产:
三、其它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财产为(同上):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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