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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022-02-06 来源:爱go旅游网

  出卖人(简称甲方):利川焱森投资有限公司

  买受人(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事宜,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缴费用

  1、工本费、办证相关费用 1000 元/户(多退少补)。

  2、银行按揭贷款费用相关单位和部门确定项目及标准据实代收代缴。

  3、公共维修基金:51元/m2。

  4、契税:按国家规定办理。

  上述费用、基金和税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时,则按国家规定项目及标准收取。乙方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前,按实际房款及产权登记面积核定一次性缴清上述税费。

  二、物业管理

  1、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甲方委托,为本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及服务,受托期限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乙方承诺:在 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期间,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及其他物业管理规范,享受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以拒绝接受物业管理或不享受物业服务管理为由而拒绝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该商品房交接时,由乙方与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自交接通知确定的截止日的次日起,按产权登记面积,按年预收物管费。

  3、前期物管服务暂定收费标准:电梯商住房1.2元/m2/月。

  4、承认并自觉遵守甲方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三、银行按揭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约定或者按揭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交按揭所需的一切资料。因乙方怠于提供的资料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2、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7日内将按揭贷款所需完整资料(含相关申请、协议等)送交甲方转交银行,并在接到甲方通知起3日内到甲方指定银行签署相关文件。否则,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3、乙方对所提交的按揭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个人资信条件不合格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由乙方按如下约定付款:自银行不批贷之日起7日内付齐总房款的50%,余款在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房屋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约付清各期款项,视为乙方违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4、银行批贷额低于乙方申请额的,由乙方在7日内补齐差额。如不及时付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5、如乙方在银行按揭贷款到达甲方帐上后,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经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给付违约金外,甲方只退还乙方实际给付的首付款和已到帐的按揭贷款,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费用均由 - 2 -

  乙方自行承担,具体项目和标准按银行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房屋交接

  1、甲方的办公地点设在 。如在约定的交接房屋的期限届满后,乙方没有接到甲方前来交接房屋的通知,而乙方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之内不主动前来甲方办公地点主张房屋交接权利的,在交接房屋期限届满的三个月以后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房款和其他应付费用或按揭尚未完成审批的,甲方将不予交付所购房屋。

  五、通知的送达

  甲方利用报纸、利川电视台等公众媒体针对本合同事项进行公告的,视同书面告知。乙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填写的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均为正确有效,如乙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相关权属的特别约定

  1、本物业区的一号楼、二号楼的地下层(负一楼)及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等所有范围均不属于公用部分,由甲方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收益权和处方权。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由甲方统一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甲方因城建、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乙方之庭院内及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臵时,乙方不能干预和妨碍,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车位由双方另行协商有偿使用。

  七、关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签订后的 年内,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经得甲方同意并给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无息退还与乙方。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所有合同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旅差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九、其他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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