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开发鑫海颐和城项目B区商业楼和住宅销售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描述
1、B区住宅(K-01地块):
9号楼2单元202号房,建筑面积193.79平米,单价:6408元,总价:1241806元;
13号楼一单元602号房,建筑面积307.57平米,单价:6728元,总价2069331元;
13号楼二单元202号房,建筑面积193.79平米,单价:6418元,总价1243744元;
13号楼二单元302号房,建筑面积193.79平米,单价:6568元,总价1272813元;
小计:5827694元(伍佰捌拾贰万柒仟陆佰玖拾肆元整)
2、B区商业(K-01地块):
整栋建筑面积:1673.6平米,单价25516元,总价42703370元
商业按9折计算总价为:38433033元;
商业按9.5折计算总价为:40568202元;
3、 总计(商业按照9折):44260727元
总计(商业按照9.5折计算):46395896元
二、付款方式
1、住宅:
乙方必须在20xx年7月30日前支付甲方80万元,9月底前付至住宅合同价款的30%,即1748308元,否则甲方有权利将本合同标的.(住宅)处理。在此期间,如甲方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15之内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或者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
2、商业:
商业按照市场价9折执行,但乙方必须在20xx年7月30日前支付甲方300万元,否则按照市场价9.5折执行。如乙方未能于20xx年6月30日前缴纳300万元,甲方有权利将本合同标的(商业)处理。在此期间,如甲方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15之内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或者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
三、交付标准 交付标准:水泥地面、墙面水泥砂浆、给排水入户、通风、电路入户。
四、本协议签订并缴清认购金后,甲方须为乙方保留该房屋至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不能将该房屋认购给第三方。甲方会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乙方须于接到甲方通知日期起15日之内提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手续,并在甲方的协助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如未能在15日之内办出按揭贷款,乙方须于15日内一次性现金付清全部房款,否则,视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总房款 3 %的违约责任。
五、面积误差处理
最终面积由专业测绘机构所测绘面积为准,房款多退少补。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的合同标的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
2、乙方结清全部房款及其他相关购房费用后,接到甲方合同标的交付使用通知,该地合同标的交予乙方使用,乙方未接到甲方通知不得擅自入住使用。
3、该合同标的交付使用时,甲、乙双方进行交接,属于甲方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无偿维修处理。
4、 该合同标的交付乙方使用后,装饰、装修、改水、改电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由甲方负责统筹
管理。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合同标的的建筑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提交鄂多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执贰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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