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财产
1、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xx年2月4日离异,婚前双方有房屋一幢,坐落于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建设面积为640平方(四楼半)。
2、甲乙双方现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凯里市鑫鼎小区12幢11楼,建设面积为84平方。
3、甲乙双方有雷山县丹江镇杨排村、排交山茶园100亩,现租给雷山县黄里杨德使用,租金每年5000元。
二、欠款
1、甲乙双方离异前在雷山县农业银行贷款壹拾万元用于装修,现欠贷款陆万肆仟元整,每月从蔡认刚工资扣还(贷款以蔡认刚名字贷款)。
2、甲乙双方离异前在雷山县农业银行贷款 万元用于购买凯里鑫鼎花园套房,现扣李莉工资还款(贷款以李莉名字贷款)。
三、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蔡认刚使用坐落于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房3号门面及二楼以上房屋(包括现在营业的宾馆全部财产)之前双方在雷山县农业银行的欠款陆万肆仟元由甲方蔡认刚偿还。
2、乙方李莉使用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楼房的一、二号门面及内的,现正在营业的服装及凯里鑫鼎花园的套房,双方在雷山县农业银行的欠款由李莉工资扣还。
3、双方的房屋禁止转让、转卖,双方如有一方百年归天(死亡后),财产无条件由儿子蔡智宇继承,儿子蔡智宇今后的学费及婚事由双方共同平等承担。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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