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天津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的《中建威海路项目(津海湾)一期石材外立面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TJ-WHL-CE(SC)-ED-1204-145),合同总金额为12382733。13元,此前累计已支付¥:1236190。66元(壹佰贰拾叁万陆仟壹佰玖拾元陆角陆分)人民币。我司已按合同完成24#楼龙骨、石材安装;5、6、21、26、8、9#楼龙骨安装完成工作,按照合同17。2条的约定,我司申请贵司支付我司进度款¥:小写1705537。58元(壹佰柒拾万伍仟伍佰叁拾柒元伍角捌分)人民币,累计支付¥:小写2941728。24元(贰佰玖拾肆万壹仟柒佰贰拾捌元贰角肆分)人民币,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给予安排付款。
我司帐户信息:户名: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交行湖北省分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帐号:420xx26440;
顺祝商琪!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威海路项目(津海湾)一期工程项目部
20xx年12月5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