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督促“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要熟悉掌握岗位卫生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