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供需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 定义
1. 产品指本合同标的中确定的采购内容。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行业习惯之解释,由厂家依法生产并获准销售,且与合同缔约方在购销洽谈中之任何书面描述和附随产品的规格质量说明资料完全一致之产品。
2. 交付是指当产品由供方运达需方指定地点,以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收货单位签收为交付。
3. 交货日期是指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收货单位签收的日期。
4. 合同生效日期是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中最晚的日期。
序号货物名称规 格 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二. 交货时间及方式
1. 交货日期:
2. 交货信息:
3. 如果需方因故需要变更交货地点,应于交货前3日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交货日期未收到需方书面变更通知的,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货人交货,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需方承担。
三. 货款支付
1、 本合同总价为(大写) 元整,小写:¥ 元
2、 付款方式:
四. 产品验收
1. 验收标准:供方所交货物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产品符合原厂标准,运行使用7天后无故障视为产品合格。
2. 供方交货时,需方应即时对货物进行验收;
3. 所交货物符合验收标准的,需方应当根据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进行办理验收手续。
4. 初步验收:供方应在需方收到货物后(以签字确认为准)3日内进行安装,安装后运行3日,设备状态稳定,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5. 最终验收:需方应当在设备安装后,尽快学习该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该设备于初步验收合格后7日后,在使用中运行稳定,视为最终验收合格。
6. 若最终验收不合格,供方负责无偿退货。
五. 质量要求和维修标准
1. 技术要求:按出厂说明书。包装标准:原包装。
2. 由原生产厂家提供保修服务,按厂家规定保修。
六. 产品所有权
产品交货前全部风险由供方承担;产品验收后的全部风险由需方承担。
七. 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交货则按逾期交货部分金额 0.5 %/日支付违约金给需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除外。
2、需方逾期付款则按逾期付款部分金额 0.5 %/日支付违约金给供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除外。
3、若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违约方的赔偿数额以本合同标的额总数×1为上限。
八. 不可抗力
1.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素,包括: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治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则履行本合同的时间应予延长,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受阻方应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发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或其他为公众认可的资料作为证明。
3.如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持续超过六十日,双方应尽快进行友好协商,商定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的方法。
4.如发生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部门延误或拒绝发出所需的进口许可证,买卖双方应对延误期内没有履行义务给予谅解,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其它约定事项
1. 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有效。
2. 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明细的说明、交易的细节以及买卖双方均认为有必要确定且双方均同意接受的与此次交易有关的其他条款,需另行在附件中规定;且该附件已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如果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文件的条款与附件中条款有冲突之处,则附件中经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条款将优先于本合同条款适用。
4. 对本合同(含附件)全部内容的任何变更,均须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签章后方可生效。书面形式限于补充协议、会谈纪要或信函形式。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法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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