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婚后因彼此个性不和,志向各异,造成感情不和,缺乏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现甲、乙双方的婚姻感情已不能挽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李志霞与乙方邱建伟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女由李志霞抚养教育;婚生儿女的生活费由乙方每个月负责人民币1500元(按年支付,于每年的一月份支付)。乙方有权探望婚生儿女。
三、乙方邱建伟名下的38.5平米的房子(周房200906297号川汇区七一路西段棉22—3—408)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两人各自婚前财产已协商处理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四、甲方与乙方在夫妻存续期间若因各自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没有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及其它争议的事项。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