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其合法拥有的门面出租给乙方,乙方就甲方门面的租赁和使用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的位置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 县 镇通江路737号的门面(原白云店)出租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时间
本合同租期三年,20 年8月1日至20 年8月9日。
三.租金和支付方式
租金每年13万元,需要每年支付。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二年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于20 年7月28日将上述立面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给第三方,或在租赁合同期内提高价格。
3.租赁期内,如乙方因特殊原因在下一年不再继续租赁该立面,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租赁期结束后,乙方不得拆除装修材料。
4.甲方负责前台阶大理石装修,用电熨斗卷帘门代替卷帘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租金为租赁后的净收入,因使用租赁房屋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导致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电等设施)损坏或失效,乙方应负责修复。
五.续签租约
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门面。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 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