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杨佳,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住新疆奇台县古城乡三村110号,身份证号码:6523252。
女方:夏俊玲,女,汉族,1990年01月27日生,住新疆额敏县喀拉布拉克村1012号,身份证号码:6542213。
男方与女方于20xx年12月06日在新疆奇台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等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2、房屋:
(1)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山街1739号天山·东方嘉苑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309655.5元,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215000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188120元。该房购买时首付94655.5元,首付款来源于男方父母。现协商该套房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由男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女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女方不予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男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女方必须赔付男方相应的损失。
(2)房内物品和家电家具归男方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签名:__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