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恪尽职守,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纯洁党的组织和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党和人民的信赖。但也有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未能经受住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由执纪监督者蜕变为腐败分子,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教训十分深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