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换领、补领的三个步骤: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缴纳费用;异地受理点传送受理信息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居住地公安机关制作核验并领取证件。
法律分析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拓展延伸
如何办理身份证遗失后的户口簿补办手续?
身份证遗失后,需要补办户口簿手续。首先,您应该前往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遗失声明等相关材料。接下来,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公安局将进行核实并登记您的申请。随后,您需等待一段时间,通常为15个工作日左右,以便公安局完成补办手续。在此期间,您可以咨询户籍管理部门了解补办进展情况。一旦补办完成,您可以前往公安局领取新的户口簿。请记得妥善保管身份证和户口簿,避免再次遗失。
结语
在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过程中,需要经历三个步骤。首先,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时,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费用。第二步,受理点将申请信息传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签发。最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补办户口簿手续时,需要前往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等待一段时间。请妥善保管身份证和户口簿,避免再次遗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