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2、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4、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5、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6、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7、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8、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9、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10、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11、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12、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1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1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1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
16、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17、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